「開車不喝酒 喝酒不開車」
這已經是我們的常識了
可總有小夥伴說我喝了酒不會開車上大路
就是幫新手朋友倒車或者開出車庫
這樣沒啥子撒?
我是老司機,囊個會有問題~
凡事不可大意
今天我們要講的這個案子
就是酒後幫人倒車
竟然自己把自己壓死!
且看今日案例普法
周星星剛與柳飄飄領了結婚證,想著要慶祝一下,於是找了阿波等一群朋友慶祝。
當晚,周星星開著車載著柳飄飄到達約定餐廳,和朋友們暢飲。大家越喝越高興,周星星也喝趴下了,被小夥伴們扶上自家車后座。
沒喝酒的柳飄飄打算開車載老公回家,奈何車技有限,一頓操作猛如虎,車子還在原地杵。
這時,喝了酒的阿波恰好在駕駛室旁,於是便自告奮勇要來幫忙倒車。柳飄飄猶豫一下後,便同意了。阿波輕鬆將車倒到路口。
讓人不明就裡的是——
阿波拉開車門準備與柳飄飄換位時
車突然加速向後倒
他跌出車外,並被卷到車下
眾人一驚
趕緊將阿波送往醫院
但阿波還是經搶救無效後死亡
阿波的死亡責任應該由誰承擔?
阿波?周星星夫婦?同桌喝酒的朋友?
阿波死後,他的家人把新婚夫妻周星星、柳飄飄及同桌好友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含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01萬元。
死者阿波的家人認為:
1.阿波是受新婚夫妻的邀請前往餐廳就餐之後出事的,且周星星為肇事車輛的車主。
2.在大家吃飯過程中周星星有勸阿波等人喝酒的行為,為事故的發生埋下了隱患。
3.周星星喝醉之後,沒有保管好自己的車輛,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妻子柳飄飄在明知道阿波喝了酒之後,仍讓阿波幫忙倒車,這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4.他們的朋友在同席喝酒過程中,沒有盡到法律上的注意義務,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周星星、柳飄飄則認為:
1.阿波的死亡原因,經鑑定為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顱腦損傷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阿波全責。
2.吃飯過程中並未勸過阿波喝酒,飯後也有提醒阿波安全回家。阿波的死亡是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他們沒有因果關係。
3.事發後,已經支付了阿波的喪葬費3萬元,不應再承擔其他責任。
同桌好友說:
1.喝酒過程中,我們並未勸過任何人喝酒,事後還合力把喝醉的周星星扶上車,囑咐了飄飄開車小心,還聽到阿波說要進行下一場活動。
2.事情發生時,我們在一旁閒聊,並未參與其他行動,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大家各抒己見
那麼責任究竟應該由誰來承擔?
法院審理認為
1.阿波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了法律規定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未盡到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
2.周星星與柳飄飄作為吃飯的組織者及事故車輛的所有者,對阿波酒後駕車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柳飄飄在知悉阿波已飲酒的情況下,未勸阻阿波酒後駕駛機動車,周星星和柳飄飄對此次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3.共同飲酒行為屬於社交層面的情誼行為,且阿波家人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同桌好友存在惡意勸酒的行為,且他們也在飲酒後盡到了一定的提醒、勸誡義務,故同桌飲酒的朋友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過錯責任,因而其要求同桌飲酒的朋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阿波的死亡賠償費用共計101萬元,根據過錯比例,周星星、柳飄飄共計賠償20.2萬元(101萬元×20%)。由於周星星與柳飄飄已支付阿波喪葬費30000元,應予以抵扣,故還需支付17.2萬元。
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過錯責任原則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 侵害人身的財產損害賠償範圍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 精神損害賠償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六條 受害人的過錯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編者語:
新婚夫婦請客吃飯本是一番好意,想要大家一起熱鬧慶祝。但無論如何,需飲酒適量,凡事過猶不及。
喝了酒的小夥伴,千萬不要碰車,不論是幫人倒車,還是自己開車,都是不可取的。否則輕則傷筋動骨,重則危及生命。
每個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珍惜。
(來源:樂山中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