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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每個人的每項權利在每時每刻都受到民法典的保護,出台民法典,標誌著我國依法保護民事權利將進入全新的「民法典時代」。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國法治建設進程中的一個重要節點,具有里程碑意義。福建省司法廳通過一些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和大家一起探討民法典人格權篇。 第四篇
保護隱私權
是「透明」網際網路時代的剛需
泄露的公民信息、頻頻響起的騷擾電話、曝光在大數據之下的個人隱私、花樣百出的電信詐騙…公眾期待:是否還能有不被打擾的私人生活?尤其是在網際網路時代下,便捷快速的生活方式讓我們的行蹤「透明」在智能之下,公眾的隱私權利也遭受到嚴峻的挑戰。公眾對權利保護的呼聲越來越高。不能泄漏、不被濫用、不被販賣僅僅是底線要求,人們更希望看到自己的信息、自己的數據能自己作主。
民有所呼,法有所應。民法典人格權編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可謂濃墨重彩,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在公民隱私權保護上有了新突破,對「隱私」的定義作出了更完善的規定。
網絡平台拍賣著名漫畫家書信、手稿
法院認定構成侵犯隱私權
基本案情
因認為趙某在「某舊書網」公開拍賣著名漫畫家丁聰書信、手稿行為侵犯已故漫畫家丁聰及其配偶、子女的隱私,丁聰之子丁某將北京某城堡圖書有限公司和趙某訴至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原告丁某系丁聰、沈峻夫婦獨子,二人去世後,丁某系唯一法定繼承人。2016年9月,丁某發現某舊書網出現大量丁聰、沈峻夫婦及其家人、朋友間的私人信件以及丁聰手稿的拍賣信息,涉及到大量家庭內部的生活隱私,其中18封信件由某舊書網暱稱為「墨箋樓」的被告趙某某拍賣。某城堡公司未經權利人允許擅自展示涉案信件,也未盡到審查義務,構成了對丁聰、沈峻及丁某本人隱私權的侵犯。
2019年8月23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趙某和某城堡公司構成侵權,判定兩被告連續15日在某舊書網首頁刊登致歉聲明,並向丁某賠禮道歉;同時趙某賠償原告丁某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合理開支共計3萬元,被告某城堡公司對上述賠償款承擔連帶責任。
案情分析
家信往來,基於彼此信賴,家信具有鮮明的私密性,很可能涉及到隱私權範疇。涉案書信中一部分為丁聰及其家庭成員之間的親密交流,屬於個人隱私;另有一部分系他人寫給丁聰的書信,內容屬於公開事務未涉及丁聰、沈峻、丁某的隱私。涉案手稿未公開發表,其內容涉及丁聰在當時歷史時期的思想表達,仍屬丁聰的隱私。趙某某出售丁聰家信、手稿,完全基於營利目的,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名人的公眾屬性,並不必然導致相關民事權利被限制,更不等同於私人生活的完全曝光,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生活應當受到充分的保護。涉案家信、手稿不能因丁聰具有「名人」身份而自然進入公共領域供他人閱覽、謀利。趙某某未證實其獲得涉案書信手稿的合法來源,未經權利人授權公開售賣丁聰家信、手稿的行為,已經構成對丁聰、沈峻隱私的侵害,並侵犯了丁某的隱私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作為收藏品電子交易平台,某城堡公司不僅要通過技術手段、人工干預確保交易的公平、安全,也要對交易的收藏品這一特殊商品的合規性,特別是對書信、手稿等涉及隱私屬性的內容盡到合理的審核義務。某城堡公司對參與拍賣交易的買賣雙方均收取成交價一定比例的佣金,並組織丁聰書信拍賣專場,更應對拍賣交易涉及的商品及信息的合法合規性審查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此案中某城堡公司未能審慎履行上述審核義務,應共同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網絡「人肉搜索」侵害他人名譽
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基本案情
熊某系南京市某服裝店業主,2013年12月起,楊某以「上瑩大小姐」網名多次在熊某開設的網店購買漢服。2014年5月,熊某猜疑楊某高價倒賣所購漢服,並以「清輝閣媛媛」的網名不斷在網絡群中發送侵害楊某名譽的信息,指責楊某系倒賣漢服的「黃牛」。針對熊某的指責,楊某多次試圖通過QQ以「上瑩大小姐」之網名與網名為「步光步光媛媛」「清輝閣媛媛」的熊某進行解釋、溝通,同時楊某在漢服商家吧貼出其所購買的漢服照片,澄清熊某所述不實。但熊某不顧楊某的申辯、解釋,繼續煽動且以懸賞的方式要求QQ群的會員對楊某進行人肉搜索,意圖查出楊某IP位址和個人信息予以爆料。在查出楊某部分信息的同時,部分不明真相的會員採用侮辱性語言對楊某進行人身攻擊,使得楊某的名譽再次遭到侵害。2014年7月22日,楊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熊某在「百度貼吧」的「漢服商家吧」及「清輝閣官群」中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案情分析
網絡非法外之地,不當行為需要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的熊某在沒有真憑實據的情況下,針對性地貶稱他人,甚至鼓動、懸賞網友進行人肉搜索,使得受害人的信息被公開,並遭到辱罵,以致名譽受損。民法典人格權編、侵權責任編對此行為的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網絡言行需要依法進行,千萬不能有網絡活動自由毫無限制的錯誤認識,對他人的評價應當儘可能客觀公允有憑有據,決不能肆意妄為,對於人肉搜索活動要慎之又慎,避免以身試法。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111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第120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990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來源 | 福建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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