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煙系統一般規定

2019-10-12     常江後浪

防煙系統的一般規定

3.1.2 建築高度大於 50m 的公共建築、工業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100m 的住宅建築,其防煙樓梯間、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電梯前室應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解讀:

1、建築超過一定高度後,利用風壓和熱壓進行自然排煙將很不可靠,因此要求自然通風。考慮火災危險性、人員密度、人員讀對疏散通道的熟悉程度等因素,對公共建築和住宅進行了區分。

2、大於100m的居住建築和大於50m的公共建築,防煙部位需設置機械加壓系統,不能採用自然通風;不可將50m或100m以下的部分採用自然通風,以上的部分採用機械加壓送風。

3、新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出台以後已無商住樓的概念,當住宅與其它使用功能的非住宅建築合建時,由於做了嚴格的防火分隔、疏散獨立,消防設施獨立設置,住宅可按建築總高度根據住宅建築的防排煙要求來做,對於非住宅按其高度根據公共建築的要求來做。

3.1.3 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50m 的公共建築、工業建築和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100m 的住宅建築,其防煙樓梯間、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電梯前室應採用自然通風系統;當不能設置自然通風系統時,應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解讀:

除三合一前室外,其餘均應儘量採用自然通風;三合一前室無論建築類型和高度,宜採用機械加壓送風,即大多數情況下應採用機械加壓。

防煙系統的選擇,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獨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系統:

1) 採用全敞開的陽台或凹廊;

2) 設有兩個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獨立前室兩個外窗面積分別不小於2.0m㎡,合用前室兩個外窗面積分別不小於3.0㎡ 。

解讀:

1、當採用敞開的陽台和凹廊,或者不同朝向且滿足面積要求的外窗時,可及時排除進入陽台、凹廊或前室的煙氣,因此樓梯間可不做防煙設施。

2、不包括共用前室;根據當然解釋,合用前室(三合一)有不同朝向的外窗時,可採用自然通風的方式進行防煙。

前室為陽台或凹廊形式

前室不同朝向的外窗

風口設在正對前室入口的牆面上

風口設在前室的頂部

2 、當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口設置在前室的頂部或正對前室入口的牆面時,樓梯間可採用自然通風系統;當機械加壓送風口未設置在前室的頂部或正對前室入口的牆面時,樓梯間應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解讀:

加壓送風口設置在前室的頂部可形成空氣幕以阻擋煙氣的侵入;設置在正對前室入口的牆面可正面阻擋煙氣的侵入。

3 、當防煙樓梯間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採用自然通風時,不具備自然通風條件的裙房的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應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且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風口的設置方式應符合本條第2 款的規定。

解讀:

裙房高度一般不超過24m,可充分利用上部樓梯自然通風,裙房部分前室風口的設置需滿足第二款的規定。

3. 1.4建築地下部分的防煙樓梯間前室及消防電梯前室,當無自然通風條件或自然通風不符合要求時,應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解讀:

前室可採用採光井自然通風,不能自然通風的,需機械加壓送風,不允許採用樓梯間間接加壓送風的方式。

3.1.5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50m 的公共建築、工業建築和建築高度小千或等於100m 的住宅建築,當採用獨立前室且其僅有一個門與走道或房間相通時,可僅在樓梯間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當獨立前室有多個門時,樓梯間、獨立前室應分別獨立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2、當採用合用前室時,樓梯間、合用前室應分別獨立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當採用剪刀樓梯時,其兩個樓梯間及其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分別獨立設置。

解讀:

1、對何時可採用間接加壓做了明確的限制,即滿足:高度條件、獨立前室、只有一扇門與走道相同。

2、剪刀梯的兩部樓梯間加壓送風系統需分別設置,防止兩部樓梯加壓送風系統同時失效。此處前室做擴大解釋,包括合用前室、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兩部樓梯間及各種前室應分別加壓。

3.1.6 封閉樓梯間應採用自然通風系統,不能滿足自然通風條件的封閉樓梯間,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當地下、半地下建築(室)的封閉樓梯間不與地上樓梯間共用且地下僅為一層時,可不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但首層應設置有效面積不小於1. 2m2的可開啟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門。

解讀:

1、封閉梯需考慮防煙設施,不能自然通風時需加壓送風。特殊情況下自然通風條件可以放寬,建築專業在一層開疏散門或者有效面積不小於1.2㎡的外窗即可;

2、按照體系解釋和當然解釋的原則,此條文應做縮小解釋,對於地下部分的封閉樓梯間其放寬條件僅包括地下一層且與地上部分不合用,除此之外均需設置機械加壓系統,否則與3.2.1條衝突,會使體系不協調。

3、常用的地下室樓梯與地上樓梯共用位置,在一層做防火門分隔的情況屬於此處所說的地上地下部分共用。

3.1.7 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場所,樓梯間應設置常開風口,前室應設置常閉風口;火災時其聯動開啟方式應符合本標準第5. 1. 3 條的規定。

解讀:

樓梯間為上相貫通的空間,採用常開風口;前室為各自封閉的空間,火災時只開啟著火層和上下共三層。

3.1.9 避難走道應在其前室及避難走道分別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但下列情況可僅在前室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1、避難走道一端設置安全出口,且總長度小於30m;

2、避難走道兩端設置安全出口,且總長度小於60m 。

解讀: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只規定避難走道前室需設置防煙設置,本標準做了更近一步的嚴格規定,即分別採用機械加壓送風,不能採用自然通風,特殊情況下可放寬要求。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CncgwG0BMH2_cNUgDIs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