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景案例】
A公司(一般納稅人)會計小張近日丟失未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份,包括發票聯和抵扣聯,雖然現在政策已明確發票丟失無需再登報說明,但是對於發票丟失後是否需要進行認證還存在疑惑。
【風險點睛】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若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記帳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以下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若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可通過勾選、掃描等方式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銷售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記帳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記帳聯複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發票丟失可以用其他的憑證代替作為進項抵扣的依據,但不是不勾選認證,發票丟失未認證會導致滯留票的產生,引起稅務機關關注並進行滯留票的核查,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需要在開具發票之日起360日進行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如果不是客觀因素導致未及時申報抵扣的,將不得抵扣,需將進項稅額全部計入成本費用。
此外,對於一些不可抵扣進項的項目,如果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選擇認證或不認證,但是建議先認證,申報時做進項轉出。這樣既能辨別增值稅專用發票真偽,也能避免滯留票的形成。
【政策點睛】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明確,自2017年7月1日起,認證期限調整為自開具之日起360天。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