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加班可以要求工資,因為這樣的一種加班的話,通常情況下是由於工作完成不了,所以是進行的一種額外的時間規定,在這樣的狀況之下是可以獲得額外的加班工資報酬的,正在勞動法當中,都有著一些具體的支持規定。有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加班費標準,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而來。
加班是要給付加班費的,國家規定加班費標準如下:
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並不得以調休、補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休或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未向員工明確調休或補休時間,員工皆有權要求兩倍工資報酬。
在工作時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
二、加班費標準:
加班、加點費習慣稱加班費,加班工資倍數與時間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一)8小時外加點: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150%的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200%的工資
(三)法定節日加班: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頒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由原來的7天改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說,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300%的工資。
在現實生活當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如果能夠達成一種非常和諧的狀態的話,那麼對於用人單位來說無疑是一件好事,勞動者會更加用心的工作,甚至是主動要求加班,當然這樣的一種加班的話,可以向公司申請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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