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報銷的形式發放職工福利,企業未扣繳個稅被罰

2019-12-08     理個稅


【場景案例】

2015-2017年度,杭州天堂傘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堂傘業)被稅務機關處罰:

一是以報銷與公司生產經營無關費用的形式發放職工福利費12907338.38元,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是將自己生產的傘,贈送給客戶宣傳推廣未作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於2019年11月14日對該單位處以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2742715.68元;未計收入視同銷售的價稅合計共1871985.12元,不含稅收入1599987.28元,應補繳增值稅共271997.84元、城市維護建設稅19039.87元、企業所得稅226419.55元。


【風險點睛】

福利費報銷在企業日常經營過程中比較常見、核算也並不複雜,但是對其涉及的個稅風險問題常有企業忽視。根據規定,企業為員工個人發放的福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但這裡免徵個稅的福利費只針對為員工支付的特定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費用,而對於大部分不屬於免稅範圍內的福利費用,均應合併到該員工「工資、薪金」項目,並為員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也不徵收個稅,比如企業安排聚餐作為員工的節假日福利,屬集體員工享受的福利,無法分割到個人,不需要為員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對於不屬於免稅福利費範圍的各種補貼補助,如交通補貼、通訊補貼超過個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部分,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以免導致少繳稅款、追繳滯納金的風險。

另外,根據稅法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增值稅上應視同銷售,對於企業把自己生產的傘贈送給客戶用於推廣的行為,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將商品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企業而將資產移送他人,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企業所得稅上也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政策點睛】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 號)第二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4.《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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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BF3B524BMH2_cNUgPHE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