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宣判現場
8月29日上午,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廣西交通投資集團原副總經理羅根傳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羅根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被告人羅根傳受賄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人民幣共計九百三十餘萬元予以沒收和追繳,上繳國庫;對扣押在案的贓物華為P20手機一部及智能皮套一個,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8年,被告人羅根傳利用擔任柳州公路管理局副局長、東巴鳳三縣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大會戰辦公室副主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基建管理局局長、廣西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1年至2018年,羅根傳直接或者通過其外甥楊軍恆(另案處理)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934.210319萬元。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根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羅根傳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積極退出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羅根傳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桂林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