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諸暨市人民法院通報一起案件:
65歲的樓大媽(化姓)在某超市購物,結帳後「順走」商品,被超市工作人員發現後,請到辦公室接受調查時,她突然又吐又尿……
大媽超市小偷小摸被發現接受調查時突然發病
2018年12月21日上午8點多,樓大媽到某超市購物。9點41分,樓大媽去結算,她先結算了一件商品,在收銀員提醒下又結算了另一件商品,分別是筒骨和豬肝,共計32.2元,隨後她離開收銀處。
超市工作人員懷疑樓大媽有未付款的商品,就讓防損員上前查看。經核查,樓大媽的購物袋內確實還有兩件商品,分別為藕、洋蔥,量並不大。
超市負責人到現場後,讓樓大媽到超市二樓辦公室接受調查。
超市工作人員與樓大媽談話
9點49分,樓大媽在超市員工的攙扶下到達二樓辦公室,後超市負責人和樓大媽進行了談話。5分鐘後 ,樓大媽出現頭暈,後有嘔吐、尿失禁等症狀。
超市負責人見狀,立即撥打110、 120。其間,超市工作人員也對樓大媽實施了按摩、擦拭、敞衣透氣等簡單救助。
10點03分,民警到達現場後和超市工作人員一起將樓大媽抬到路邊大樹下,超市工作人員為她墊放了紙板,一同等待120救護車救援,並由民警叫來衛生院的醫務人員為樓大媽急救,直到她被120救護車救走。
民警和超市工作人員一起將樓大媽抬出辦公室去路邊
後經醫院診斷,樓大媽為腦幹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壓病、腦出血後遺症。
2019年3月5日,樓大媽轉入杭州某醫院繼續治療。樓大媽住院期間,超市工作人員給她送去了2000元現金。
樓大媽不誠信購物在先超市處置時沒有過錯
暨法院經審理認為,通過超市提交的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可以證明樓大媽存在購物不付錢的不誠信行為。
作為銷售商品的超市,以營利為目的,當其發現顧客有商品未付款等不誠信行為時,有權予以制止,並採取初步調查了解、口頭批評教育等適當措施。
本案中,超市發現樓大媽挑選了筒骨、豬肝、藕、洋蔥4件商品,而僅支付了兩樣東西的價款後,工作人員對樓大媽進行初步調查、口頭教育並無不當。
根據樓大媽、超市提供的監控視頻、證人證言,也反映超市工作人員和樓大媽是正常交流,並不存在言語或肢體衝突,因此法院認為,超市對樓大媽不存在侵權行為。
樓大媽有高血壓、腦血管意外病史等,該次病發是因她購物未付款被發現後,情緒波動所致。樓大媽病發後,超市工作人員在樓大媽病發後已盡到了積極施救義務,因此認定超市方沒有過錯。
庭審中,樓大媽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還指出,如果超市沒有責任,為何還要送去2000元慰問金?
對此,法院認為該邏輯不符合善良風俗,也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予撥正。
樓大媽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紹興中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諸暨法院的承辦法官指出,樓大媽因在超市購物未給兩件低價值蔬菜買單被抓包,導致心腦血管疾病突發併到醫院搶救花去巨額醫療費,從這一點看,她境遇令人同情。
但是,按照《侵權責任法》的一般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給予當事人的救濟有嚴格標準,主觀過錯、侵權行為、損害後果、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上述四要素缺一不可。
在此過程中,不能以不考慮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只要有損害後果就要承擔責任為導向,更不能對損害結果的承受方帶有情感偏向。
「如果因逾矩而自身受害,事後還要『維權』,這即是一種越界的『維權』,意味著對其他合法權利的侵犯,法院當然不會支持該種不合理的訴求。」承辦法官說。
來源:時報記者 鄭舜 通訊員 張璐妮
編輯: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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