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網丨莆田:花甲老漢酒後乘車衝撞駕駛室 被判入罪

2020-05-02     東南網莆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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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涵江法院判決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被告人孫某在公交車行駛的過程中,拉拽駕駛人員,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據悉,該案系2019年兩高一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運輸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出台以來,涵江區首例因此類行為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

監控畫面:孫某拉拽公交駕駛員

案件詳情

2019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年過六旬的孫某(化名)喝酒後乘坐公交車回家,車上載客9人,車速46-47km/h。當行經莆田市涵江區白塘鎮某村時,孫某突然要求司機趙某(化名)停靠下車,因非停靠站遭拒。孫某遂心生不滿,沖向駕駛座,雙手揪起趙某衣領,被一位乘客阻攔放手後再次用右手拉拽趙某衣領,迫使司機趙某緊急停車。這驚險的一幕被車上的監控攝像頭拍下了。

事發後,司機趙某立即報警並關閉車門,孫某欲跳車窗逃離未果,被車上乘客控制住,後被民警當場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

「被告人孫某作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卻酒後生事,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拉拽司機,經人勸阻後仍繼續實施不法行為,對車上司乘人員及道路周邊過往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現實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其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誘發重大交通事故,社會危害性較大,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刑罰。」主審邱法官分析道。

庭審現場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在公共運輸工具行駛過程中,拉拽駕駛人員,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孫某在車輛行駛於臨水橋面路段時實施拉拽駕駛員行為,且經人勸阻後仍繼續實施,均酌情予以從重處罰。鑒於被告人孫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且自願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罰。為維護公共運輸安全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等規定,作出該判決。

相關法規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來源:東南網通訊員 張子敏 陳鸝 記者 江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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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AXou2nEBfwtFQPkd9Ay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