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電律解|物業能禁止未交管理費業主駕車進入小區嗎?律師:無權妨礙

2024-01-11     閃電新聞

原標題:閃電律解|物業能禁止未交管理費業主駕車進入小區嗎?律師:無權妨礙

據百姓關注報道,此前,石家莊一小區物業公司占據車庫通道,拒絕未交物業管理費以及車位管理費的業主駕車進入。雙方開始現場對峙,不能進場的業主高喊「物業霸凌,有家難回」。

對此,山東德衡(濟南)律師事務所周政瑜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分析和解讀:

根據《民法典》規定,小區全體業主基於物業所有權人的地位,對小區內的共有區域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利,小區業主有權自由進出其所在的物業小區,其所擁有的車輛也擁有自由進出小區的權利,其他人無權妨礙其行使權利。業主自由進出小區是所有權派生的權能之一,物業服務公司無權妨礙業主對所有權的行使。

業主欠繳管理費是基於其與物業服務公司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產生的債務,是業主的違約行為,其行為固然不妥,但物業服務公司對此可採取的措施是有限制的。根據《民法典》第944條規定,在業主逾期繳納管理費用時,物業服務公司可以採取催告履行、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來解決。本案物業服務公司採用占據車庫通道方式,限制車輛的正常出入,使得小區業主有家不能回,實際限制了業主對自有不動產的正常使用,侵犯了業主的物權,其行為是不妥的。在此律師特別提醒,《民法典》第944條還著重強調了物業服務公司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嚴重降低業主生活質量的方式,逼迫業主繳納物業費。

還需要注意的是,若小區內的停車場所有權屬於物業服務公司所有,則小區業主可以通過租賃等方式,支付一定的費用換取停車位的使用權,此種情況下,若是業主拖欠停車位租金或使用費,物業服務公司作為所有權人,可以拒絕欠費的業主繼續使用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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