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全!養老金、禮品、獎金,個稅等熱點問題匯總

2020-01-06   手工真帳實操學堂


給大家整理了稅務總局關於養老金、禮品、獎金,個稅、臨時工等熱點問題的權威解讀,來看看有沒有你關心的問題吧,超全!

1.單位招了臨時工,付的錢是按工資薪金還是按勞務報酬扣繳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答:根據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僱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係。

若臨時工與單位存在僱傭關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若臨時工與單位不存在僱傭關係,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申報納稅。

2.企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3.親屬之間無償轉讓股權,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答:親屬之間無償轉讓股權是否徵稅,需區分情形。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三條的規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無償轉讓股權,可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係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除以上情形外的親屬之間股權轉讓,若申報的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轉讓收入並計征個人所得稅。

4.單位為員工報銷隨機票購買的航空意外險,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憑出差人員取得的保險費發票報銷實際發生的航空意外保險支出,不屬於個人所得,不涉及繳納個人所得稅。

5.個人領取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四、個人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的規定,領取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餘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由保險機構代扣代繳後,在個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機構所在地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6.保險公司為推廣品牌,開展贈險活動,客戶是否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7.企業計提的職工福利費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員工或採取其他形式發放,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安徽稅務解答: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

8.納稅人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已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彙算清繳能否再調整為計入綜合所得計稅?

安徽稅務解答: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選擇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計稅。計算稅款時,第一步,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的商數,對照綜合所得的月度稅率表,查找適用稅率(月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第二步,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收入全額,乘以查找的適用稅率,減去對應的一個速算扣除數,即為應納稅額。個人也可以選擇不享受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將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綜合所得徵稅。

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並已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單獨計稅的,可以在彙算清繳時重新選擇是否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

文件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9.納稅人一個年度分別在兩家單位任職,需要辦理彙算清繳,如何辦理?

安徽稅務解答: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僱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

10.退休再任職人員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安徽稅務解答:「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係;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526號)

11.個人獨資企業取得政府的拆遷補償款,是否需要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福建稅務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第一條規定,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取得政府的拆遷補償款,符合上述規定的,免徵個人所得稅;不屬合上述規定的,併入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12.建築安裝企業的異地工程通過勞務派遣公司作業,應如何申報個人所得稅?

福建稅務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規定:「一、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建築安裝企業的異地工程通過勞務派遣公司作業,個人所得稅應由勞務派遣公司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

13.合夥企業轉讓新三板股權取得收入,再分配給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人應按生產經營所得還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福建稅務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三、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

……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因此,合夥企業轉讓新三板股權取得收入,再分配給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人應按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14.企業為員工扣繳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可以先不扣除稅延養老保險,等到彙算清繳時再有個人申報扣除?

福建稅務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1號)規定:"(一)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

……

個人因未及時提供稅延養老扣除憑證而造成往期未扣除的,扣繳單位可追補至應扣除月份扣除,並按《通知》規定重新計算應扣繳稅款,在收到扣除憑證的當月辦理抵扣或申請退稅。個人繳費金額發生變化、未續保或退保的,應當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重新計算或終止稅延養老保險稅前扣除。除個人提供資料不全、信息不實等情形外,扣繳單位不得拒絕為納稅人辦理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為員工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當在收到憑證的當月扣除稅延養老保。

15.個人在2019年取得註明時間為2018年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證書,是否可以享受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福建稅務答: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享受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接受技能人員或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填報證書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機關、發證(批准)時間等信息。」

因此,以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證書上註明的取得時間為準,該納稅人在2019年不能享受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16.個人提供建築工程服務,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還是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福建稅務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第三條規定:「承包建築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應區別不同情況計征個人所得稅: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協議)規定,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徵稅;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稅。

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築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築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後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築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從事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個人提供建築工程服務,應按照上述文件規定確認在個人所得稅上適用何種稅目。

17.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專項附加扣除怎麼扣除,在什麼時間扣除?

北京稅務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彙算清繳時減除。

因此,個體工商戶可以在彙算清繳時申報專項附加扣除。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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