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學習教育
學黨紀 受警醒 明底線 知敬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總則是整部法規的基礎部分,對《條例》全篇具有統領性。新修訂的《條例》總則部分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堅持嚴的基調,強化系統觀念,集中體現了新時代新征程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新任務新要求。
落實「三個區分開來」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堅持嚴管和厚愛相結合,加強對幹部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落實「三個區分開來」,激勵幹部敢於擔當、積極作為。《條例》在第十九條增寫第二款、第三款,分三款規定了免予處分、不予處分、不追究黨紀責任,總體上形成了對一般違紀、輕微違紀、不屬於違紀等不同情形分別給予相應處理的系統規範,為落實「三個區分開來」奠定了黨紀處分方面的基礎制度,有利於切實把從嚴管理監督和鼓勵擔當作為統一起來。其中,第三款規定,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後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紀責任。這體現了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全面把握黨員行為的主客觀要素,強調違紀行為需要同時具備客觀違規性和主觀有責性,將基於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實施的行為,與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實施的過錯行為區別開來,明確了對無過錯行為不追究黨紀責任的基本規則。這有利於更好地落實「三個區分開來」,防範和糾正不考量具體情由就隨意執紀的問題,避免因單純地客觀歸責而挫傷黨員幹部積極性,結果帶來消極避責、瞻前顧後、畏首畏尾的現象。
(內容來源:《共產黨員》【關於《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總則修訂的重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