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作為我們生活的基本根據地,牽扯著每個人的神經,我們知道作為土地證之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
但在征地拆遷實踐中,有個別情況老百姓的土地並沒有經過依法徵收就直接進入供地環節核發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這是失地當事人始料未及的,針對這種情況,我們的失地農民應該怎麼做呢?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曾代理的雲南花市李美麗的案例就是如此情況,今天史律師藉以案例為各位被徵收人詳細解答應當如何應對!
案情簡況
雲南花市的李美麗在該市擁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證,李
美麗的房屋在拆遷徵收範圍內,但是補償問題一直沒有談攏,徵收方不肯讓步僵持不下。
2017年8月11日雲南花市政府先行出招,以李美麗以欺騙手段獲取的土地使用權證為藉口,撤銷了李美麗的土地使用權證,這樣的操作就等於直接對李美麗說:你的地現在不是你的了!
緊接著,花市政府「光明正大」的向第三人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到此時,李美麗也明白過來,通過協商是解決不了問題了,通過網上搜索相似案例的時候,看到史律師承辦的案例,於是聯繫史律師,簽訂了委託代理合同。
律師辦案歷程
第一步:撤銷市政府錯誤決定
史律師介入之後,通過對案情的分析發現了通過協商解決的可能性不大,於是直接向省政府申請複議,請求撤銷市政府作出的撤銷李美麗土地使用權的決定,省政府經過審理認定:市政府作出的撤銷李美麗土地使用權的決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於是撤銷了市政府的決定。
第二步:斬斷拆遷方根本目的,獲取主動地位
史律師知道省政府只撤銷了某市人民政府決定,並不能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史律師認為當初市政府撤銷李美麗的土地使用權證的目的就是為了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如果現在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撤了,到時候自然就會有人過來要求協商了。
於是主動出擊,另寫一份行政複議,並指導下,李美麗向省政府提起行政複議:要求撤銷市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史律師認為:第三人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前提下,市政府就向第三人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的法定程序。
最終,省政府支持了李美麗的複議請求,撤銷了市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史律師點評
史律師認為,此類案件對於被拆遷人的典型意義在於兩點:
其一,拆遷主體在被徵收人的土地房產未經拆遷安置補償的情況下,作出將未補償的土地以毛地進行公開出讓的批覆,屬於程序違法,應予以撤銷。
其二,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精神,在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時,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應進行形式和實質審查相結合,這樣可有效避免行政機關肆意突破法律邊界,直接損害農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