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法對私人財富規劃的影響

2019-10-23     理個稅

前言

近日,國家發改委聯合最高人民法院等諸多中央機構發布《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文件中提出要「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文件一出,即引起各方熱議,個人破產制度的推出可能對社會生活各方產生重大影響。個人破產制度是為陷入嚴重財務困境但誠實守信的個人提供債務重組機會,旨在促進債務人獲得人生重啟可能,繼續創業創新,而非簡單的削減債務。

由此觀之,個人破產制度的運行勢必會對企業家的私人財富規劃與傳承產生重大影響。

本文嘗試根據個人破產制度的一般原理與現有法律體系下私人財富規劃與傳承的主要法律工具——信託之間可能遇到的相關問題予以粗淺探討,以求拋磚引玉之效。

一、趨於「破產」的有限責任制

縱觀人類的商業史,企業形態經歷了個體經營者、合夥制企業、有限合夥、有限責任公司等形態,基本的規律是從無限責任向有限責任過渡。

有限責任公司的出現有其歷史需要,旨在鼓勵人們投資,同時消除投資者對企業運營失敗承擔更多責任的擔心,公司法逐漸確立了有限責任制度,即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隨著商業實踐的發展,債權人在諸多公司融資活動中運用擔保法等法律工具,使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將公司法設定的有限責任制度得以規避。

1、銀行貸款

典型的將公司有限責任制度繞開的是向銀行申請貸款時的股東保證,當公司向銀行申請貸 款時,銀行慣常的風控手段除了讓公司提供抵押財產之外,還會要求公司的大股東向銀行出具保證擔保;如果公司大股東系自然人的話,大股東連同其配偶也會被銀行要求出具共同保證。當公司經營出現困難而不能歸還銀行的貸款時,銀行會將公司及其股東一併起訴,在擔保有效的前提下,法院自然會判令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查詢中國司法裁判文書網,會查到大量的類似判決。


2、對賭協議

所謂「對賭協議」,亦稱投資估值條款,系股權融資活動中資本方同融資方經博弈後達成的合意,調整融資方的估值,即如果融資企業的實際經營業績低於預測的經營業績或在某個時點之前不能上市,則融資方控股股東需按照一定的價格回購資本方的股份。

  • 案例分析

因公司融資對賭失敗將對賭之債連帶到企業家家人的典型案例是小馬奔騰的融資案。在該案中,小馬奔騰的實際控制人李明先生同資本方建銀投資公司簽訂協議融資4.5億,同時約定如小馬奔騰不能在2013年12月31日前上市,則李明先生等須回購其股份。後小馬奔騰未能如期上市,觸發對賭條款。李明先生於2014年1月2日不幸離世。建銀投資依照投資協議向貿仲提起針對李明先生配偶金燕女士的仲裁請求,貿仲裁決金燕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後建銀投資又向北京一中院提起針對金燕女士的訴訟,經審理一中院確認李明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判令金燕承擔2億範圍內的連帶清償責任。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緣起於公司融資的對賭回購之債通過繼承制度、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制度傳導至股東家人頭上的路徑。

3、違反《公司法》第二十條所導致的股東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毋庸置疑,在商業實踐中確實有相當的公司股東財產、公司財產嚴重混同,侵犯債權人利益,在此情形下法律賦權法院否認股東的有限責任保護,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個人破產法立法背景之下,因違反《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而被人民法院判令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股東,是否屬於「誠實守信」的債務人而可以申請個人破產?筆者認為,假設債務人因《公司法》第二十條負連帶責任,有違誠信經營、公司資本維持的基本原則,不具有援引個人破產制度豁免上述債務之正當性。

二、個人破產法對家族信託的影響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法律中的衡平法,主要的功能在於實現財產管理的轉移,靈活地長期管理,以保障受益人利益的實現。

我國於2001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該法第15條規定:「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該條應當是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其他財產的法律依據。而且該條款規定了委託人出現破產情形時的處理規則,即,受益人除委託人之外還有其他人的,法院或管理人只能執行信託受益權,而不能執行信託財產。

隨著中國經濟發展及企業精英階層財富數量的增長,許多財富家族也設立了家族信託。家族信託的基本架構如下:

假設委託人在其企業經營狀況良好時設立了巨額家族信託,其受益人包括委託人及其他家族成員;5年後委託人因經營公司不善陷入巨額債務,償還無望,申請自然人破產以減免部分債務。

在上述假想案例情形下,從債權人的角度計,根據《信託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其可以申請法院對該信託予以撤銷,但該撤銷權行使期間只有一年,現實中錯過期間的機率很高。

從破產法角度而言,根據《企業破產法》的框架和邏輯,筆者預期自然人破產法中也應該賦予破產管理人撤銷權,對偏頗性清償和惡意損害債權人的行為予以撤銷。

在個人破產制度下,對上面假設的情形,債務人在企業經營狀況良好時設立的家族信託,5年後因身負巨額經營債務而申請破產,若破產法設定的管理人撤銷權的回溯期間短於家族信託設立的期間,則破產管理人的撤銷權不能及於債務人設立的家族信託。

在此情形下,破產管理人只能去申請法院執行該家族信託的受益權,受益權的實現受限於信託協議,顯然債權人的受償率會受實質影響。

結語

個人破產制度的產生土壤與基督教的宗教文化高度相關,比如《申命記》中明確規定:「凡債主要把所借給鄰舍的豁免了;不可向鄰舍和弟兄追討」。而中國的傳統文化中,更強調自由競爭及債務的償還,「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個人破產立法對中國社會制度、文化、婚姻家庭制度、債務制度等各方面都會產生重大影響,茲事體大,不可不察。更會對企業家個人的財富規劃與傳承帶來深遠影響。期待著立法者能深度調研,仔細論證,將個人破產這一起源於基督教文明的制度與中華文明有效銜接,減少制度摩擦成本,推進市場經濟的繁榮。


如果您覺得文章有幫助,請點擊右上角「+關注」,每天及時獲取實用好文章!

「理個稅」提供最專業個稅資訊及籌劃與綜合管理服務。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7OKc-W0BMH2_cNUgBUO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