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吉林局公布《白山市新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六起瞞報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7月4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吉林局官網發布調查報告,證實了吉林省白山市新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新宇礦業)8年間井下發生6起事故,死亡7人,企業隱瞞不報的真實性。
調查報告全文如下——
白山市新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六起瞞報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2023年8月25日、11月21日,分別有群眾書面向國家礦山安監局和吉林省應急管理廳同時舉報,稱在2010年6月至2018年9月,白山市新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宇礦業)井下發生6起事故,死亡7人,企業均隱瞞不報。經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核查屬實。
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將事故核查情況報告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吉林局(以下簡稱吉林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吉林局依法組織開展事故調查,2023年10月25日成立了由吉林局牽頭,白山市應急管理局、白山市公安局、白山市總工會參加的白山市新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瞞報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並邀請白山市紀委監委派員參加。2023年11月21日舉報的同一企業瞞報事故情況,經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政府核實後併案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綜合分析和調閱檔案資料、詢問談話、調查取證等方式,查清了6起事故的人員傷亡和企業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和事故防範措施建議。
一、事故單位概況
(一)礦井沿革。
新宇礦業前身為白山市東風煤礦,國有地方煤礦企業,位於白山市江源區正岔街道新開村,隸屬於原白山市煤炭工業管理局。2008年企業破產改制,更名為白山市新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為民營企業。2009年2月按照吉林省煤炭產業政策,將三個同為一個煤田的各自具有獨立生產系統的二井、東風井和七井全部劃歸白山市新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管理,並以公司名義辦理營業執照和採礦許可證。
新宇礦業二井1971年建礦,1978年投產,2006年核定生產能力8萬噸/年。新宇礦業東風井2000年建礦,2001年投產,2006年核定生產能力4萬噸/年。新宇礦業七井1981年建礦,1983年投產,2007年核定生產能力4萬噸/年。
新宇礦業二井於2018年10月26日關閉、東風井於2014年12月31日關閉、七井於2014年12月22日關閉。
(二)基本情況。
新宇礦業採礦許可證載明開採深度為645m至-50米,井巷工程由671.38m至-50米標高。七井在二井北翼上部,東風井在二井南翼上部,三個井有F4、F5斷層相隔離。新宇礦業二井為斜井開拓,開採煤層為單一煤層,單斜結構,煤種為氣煤。水文地質類型屬簡單類型,高瓦斯礦井,煤層自然傾向性為Ⅱ類自燃,煤塵具有爆炸性。新宇礦業東風井為斜井開拓,開採煤層為單一煤層,全區復采,煤種為氣煤2號。水文地質類型屬簡單類型,為低瓦斯礦井,煤層自然傾向性為Ⅱ類自燃,煤塵具有爆炸性。新宇礦業七井為平硐、斜井綜合開拓。開採煤層為單一煤層,單斜結構,全區復采,煤種為氣煤2號。水文地質類型屬簡單類型,低瓦斯礦井,煤層自然傾向性為Ⅱ類自燃,煤塵具有爆炸性。
(三)證照情況。
新宇礦業三個礦井屬於公司下屬經營單位,公司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20625125626859N,2018年1月經營範圍由「原煤開採,銷售」變更為「原煤銷售」,處於在營企業狀態,採礦、安全等相關許可在礦井關閉後均已註銷。
二、事故情況
(一)新宇礦業東風井2010年「6·30」疾病死亡事故。
2010年6月30日,新宇礦業東風井發生一起井下工人突發疾病死亡事故,死者為孫某勝。
(二)新宇礦業東風井2014年「1·6」頂板事故。
2014年1月6日,新宇礦業東風井發生一起頂板事故,死亡1人,遇難人員為吳某。事故發生後,煤礦法定代表人張某隱瞞不報,指派其三子張某民私自與遇難者家屬協商賠償,並將遺體交由家屬土葬。吳軍戶口至今未註銷。
(三)新宇礦業二井2014年「9·17」水害事故。
2014年9月17日,新宇礦業二井發生一起水害事故,死亡2人,遇難人員為任某義和陳某升。事故發生後,煤礦法定代表人張某隱瞞不報,指派其三子張某民私自與遇難者家屬協商賠償,並將遺體交由家屬土葬。
2016年6月30日,任某義之子任某軍為註銷其亡父戶口,向江源區正岔街道新開村民委員會申請開具任某義《死亡證明》。新開村民委員會報帳員劉某在未進行現場核實的情況下,按申請人任某軍口述的任某義死亡地點和死亡原因,開具了任某義的虛假《死亡證明》,並在新開村主要負責人未簽字的情況下,在《死亡證明》上加蓋了新開村民委員會公章。正岔街道辦事處武裝部長陳某信同樣在未進行情況核實,以及《死亡證明》無新開村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情況下,在任某義《死亡證明》上簽字並加蓋正岔街道辦事處公章,導致任某義戶口被以不實緣由註銷。
2017年10月11日,陳某升戶口在公安機關集中清理死亡未銷戶人員活動中,被江源區大石人派出所註銷。
(四)新宇礦業七井2014年「11·6」頂板事故。
2014年11月6日4點班,新宇礦業七井在回收井下支架時,發生一起頂板事故,死亡1人,遇難人員為杜某軍。事故發生後,礦井實際控制人辛某玉隱瞞不報,私自與遇難者家屬協商賠償,並將遺體交由家屬土葬。
2018年1月2日,杜某軍家屬為註銷杜某軍戶口,向江源區正岔街道東升社區居民委員會申請開具杜某軍《死亡證明》。東升社區居民委員會書記於某華在未進行核實的情況下,按「打工時突發心梗死亡」的死亡原因,開具了杜某軍的《死亡證明》,導致杜某軍戶口被以不實緣由註銷。
(五)新宇礦業二井2015年「5·30」頂板事故。
2015年5月30日,新宇礦業二井發生一起頂板事故,死亡1人,遇難人員為徐某。事故發生後,煤礦法定代表人張某隱瞞不報,指派其三子張某民私自與遇難者家屬協商賠償,並將遺體交由家屬土葬。
2020年9月1日,徐某戶口在公安機關集中清理死亡未銷戶人員活動中,被江源區正岔派出所註銷。
(六)新宇礦業二井2018年「8·30」運輸事故。
2018年8月30日,新宇礦業二井在回撤井下移動變壓器時發生一起運輸事故,死亡1人,遇難人員為季某山。
事故發生後,煤礦法定代表人張某隱瞞不報,指派其三子張某民私自與遇難者家屬協商賠償。張某民委託白山市渾江區盛庭老年公寓負責人孫某波開具了季某山的《死亡證明》,將季某山遺體非法火化。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新宇礦業東風井2010年「6·30」事故屬員工確屬突發疾病死亡。其他5起事故均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新宇礦業東風井2014年「1·6」頂板事故、新宇礦業二井2014年「9·17」水害事故、新宇礦業七井2014年「11·6」頂板事故、新宇礦業二井2015年「5·30」頂板事故、新宇礦業二井2018年「8·30」運輸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新宇礦業東風井2014年「1·6」頂板事故、新宇礦業二井2014年「9·17」水害事故、新宇礦業七井2014年「11·6」頂板事故、新宇礦業二井2015年「5·30」頂板事故均已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五年追訴期限,對上述4起事故免予實施行政處罰和刑事追究。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是中共黨員的,由對其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依規依紀處理。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提出如下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煤礦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因法人在事故調查期間病故,免予追究責任。建議將煤礦2名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並處罰款。建議將白山市渾江區盛庭老年公寓有關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建議給予江源區地方政府3名領導幹部黨紀處分。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罰建議。
新宇礦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新宇礦業二井2018年「8·30」運輸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4]的規定,依法從重、從嚴處理,建議對其處罰款貳拾萬元(¥200,000)。事故發生後瞞報,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罰款貳佰萬元(¥2,000,000)。合併罰款貳佰貳拾萬元整(¥2,200,000)。
(三)其他處理建議。
建議責令江源區人民政府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煤礦事故情況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事故問題的有效措施,推動建立查處煤礦瞞報事故的協調聯動機制,加強應急、公安、信訪等部門的協同配合,暢通信息渠道,形成打擊煤礦瞞報事故工作合力,以「過硬措施」督促煤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營造安全穩定的煤礦生產環境。建議江源區人民政府向白山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白山市新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瞞報事故調查組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