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先生為河北省保定市某村村民,並擁有合法的宅基地和耕地。
2018年時,該縣人民政府曾於該村張貼徵收決定、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但因為村民均嚴重反對加上沒有上級政府批准手續,該次徵收不了了之。
2019年夏季,因陶先生宅基地上房屋(1986修建)年久失修漏雨,陶先生對房屋進行了翻建,且並未超出原房屋面積。
2020年12月10日,該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以留置送達方式對陶先生下達了《限期拆除違法建設通知書》;12月15日,該縣人民政府作出批覆,同意該村委會收回包括陶先生在內的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15戶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
12月31日,由該鎮政府組織包括該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在內的單位以拆除非法建設的建築物為由對陶先生宅基地上房屋進行強制拆除。
陶先生認為,自己是自家宅基地上修繕房屋,並沒有擴建,不可能是違建;縣政府更沒有權力收回自己宅基地。陶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縣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批覆違法。一審法院均認為,村委會基於公共利益可以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權為由,駁回陶先生的訴訟請求。
律師仔細分析案件材料後,告知陶先生,本案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應抓緊時間上訴維權。
一審法院認為,村委會基於公共利益可以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的第一項,「(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根據該條款,村委會在為了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並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收回村民的土地使用權。
本案中,陶先生所在的村已經被納入以縣政府為徵收主體、鎮政府為實施主體的徵收範圍內,以縣人民政府為徵收主體的行政徵收或預徵收行為系國家行政徵收行為,明顯不屬於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縣政府不遵循法定的實施程序,而逕行通過批覆方式將涉案宅基地收回,其行政目的不是為了嚴格農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為了避開法定的組織實施程序、加快拆除進程,其行政目的嚴重不當,屬於濫用職權的違法行政。同時,也嚴重違反「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徵收補償安置原則。
諮詢結束後,陶先生委託律師代理其上訴縣政府批覆違反一案。
律師告知陶先生在內的廣大被征遷人,對於法院一審判決,如不服該判決,應在抓緊時間,在短暫而寶貴的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維權。一旦一審法院判決生效產生羈束力,很可能使自己後期維權之路舉步維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