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員「犯規」致人受傷,該不該擔責?法院這麼判

2024-07-01     北京日報

金先生在參加一場業餘足球比賽時,因對方球員斷球「犯規」受傷,右手掌骨骨折,遂訴至法院向對方球員索償。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侵權糾紛案,認為違反體育規則並不等同於具有法律上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依法駁回了金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金先生與楊先生均為足球愛好者,二人分別參加了自發組織的業餘足球隊。2023年11月30日,在一場足球友誼賽中,楊先生為防守金先生,出腳斷球與金先生產生「對腳」,導致金先生摔倒受傷。

後金先生前往醫院檢查,確診為右手掌骨骨折,並進行了手術治療。金先生稱,因被楊先生踩到右腳尖,導致他摔倒受傷。期間,楊先生有明顯違反足球規則的動作。金先生要求楊先生賠償他因受傷已產生的醫療費6591元,營養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待鑑定後確定。

楊先生不同意金先生的訴訟請求。他認為自己沒有踩到金先生,也沒有犯規,二人同時踢到足球產生了「對腳」,之後金先生因慣性作用摔倒。足球運動本身就有一定的風險,金先生自願參加足球比賽,在比賽過程中受傷,應該自己承擔風險。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足球比賽是具有一定風險的體育活動,金先生作為成年人以及足球愛好者,理應充分知曉參加足球比賽的風險。金先生因參加比賽而受傷,要求楊先生承擔侵權責任,應舉證證明楊先生對損害的發生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金先生主張楊先生踩到他的右腳尖,導致摔倒受傷,楊先生違反了足球規則。對此,法院認為,雖然是否違反體育規則可作為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考量因素,但是違反體育規則並不等同於具有法律上的故意或重大過失。

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現場監控錄像,金先生受傷雖系因楊先生斷球這一行為所致,但楊先生的這一行為是為了爭奪足球的控制權,並非直接針對金先生的人身。

綜合考慮足球比賽固有的風險、當事人的技術水平、楊先生的動作意圖和幅度,可以認定楊先生對金先生摔倒受傷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故金先生要求楊先生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依法駁回了金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金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球場上的犯規,是裁判維護比賽秩序的一種手段,並不意味著犯規球員必然承擔法律上的賠償責任。法官在此提醒廣大足球愛好者,足球比賽是一項對抗性很強的體育比賽活動,參賽前,參加者應充分認識到此類賽事活動存在的潛在風險,嚴格遵守比賽規則,正確使用比賽裝備,並結合自身的身體情況、技術水平等量力而行,以儘量減少踢球意外發生的可能性。

同時,參加者在享受運動帶來樂趣的同時,可以通過購買必要的保險等措施,為自身權益提供「兜底」保障。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65310aa73690a25b4c04f5c05b18b2c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