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非法占地是指:破壞耕地、拒不交出已經使用到期的土地的違法行為;
所謂違法占地是指:占用土地沒有合法的批准依據,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占用土地的行為,其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結果是違法占地。
由此可見兩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是不同層面的兩個違法行為,非法占地的違法行為包括有批准和沒有批准的前提,同時還包括不需要批准的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而非法占地專指需要批准的占地行為。
一、屬於非法占地的包括:
1、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爭議案件;
2、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爭議案件;
3、超過批准的數量占用土地爭議案件;
4、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爭議案件;
5、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爭議案件;
6、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爭議案件;
7、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爭議案件;
8、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範圍占用土地爭議案件;
9、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爭議案件;
10、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爭議案件;
11、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爭議案件。
二、違法占地的行為包括:
1、占用耕地建窯、建墳,破壞種植條件爭議案件;
2、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爭議案件;
3、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爭議案件;
4、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爭議案件;
5、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複種植條件爭議案件;
6、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爭議案件。
2023年在我國農村非法占地立案標準是什麼?
2023年在我國農村非法占地立案標準有當事人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等標準。
具體立案標準如下:
1、當事人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
2、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3、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
4、占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或者具有非法占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