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購入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和稅控盤;
【購入稅控收款機】:稅控收款機是指具有稅控功能,能夠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遞,實現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的電子收款機。
二、政策依據:
【購入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根據財稅【2012】15號文,增值稅納稅人(包括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後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後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二項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購入稅控收款機】:根據財稅【2004】167號文,(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所支付的增值稅稅額(以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為準),准予在該企業當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價款,依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稅額:
可抵免稅額=價稅合計額/(1+13%)*13%
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
三、增值稅納稅人初次購進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全額抵減增值稅額,如何記帳?
繳納時(假設技術費為280元/年):
借:管理費用 280
貸:銀行存款 280
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時:
借: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減免稅額) 280
貸:其他收益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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