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的財務人員都可能會遇到以下問題:
1、貨已經發了,但客戶要求下個月再開票;
2、 合同剛簽訂,客戶就要求先把發票開出來;
3、 客戶準備升級為一般納稅人,要求在他升級後再開票(專用發票);
4、 業務員再三囑咐,這個月業績達到了,下個月再給客戶開票吧;
5、 老闆也交待,等客戶要發票的時候再開吧;
6、 合同中約定了收到貨款才開票,一直沒收到款,所以不能開票;
7、 錢已經付了,貨物也已經收到了,但供應商遲遲不開票……
天哪!做個財務怎麼這麼難,不就是開個發票嘛,老闆、業務員、客戶、供應商都打著自己的算盤,開票時間到底誰說了算啊?
小編在此鄭重澄清:開票時間誰都不能說了算,即使開票時間合同中已約定,但開票時間法規說了算,合同約定違背法規的一律無效,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是開票時間,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結算方式密切相關。
因此,該不該開票,該不該取得發票,需判斷雙方之間發生業務的結算方式。小編總結了現有增值稅方面的法規,將結算方式與開票時點的關係列表如下:
提醒財務人員,開票時間過早,就早交了稅,浪費了資金的時間價值,開票時間過晚,存在延遲納稅的風險,可能涉及滯納金和罰款,所以,開票時間不能任人擺布,要根據結算方式確定。
小編建議,財務部最好能以書面的方式發出通知,規範公司的開票時間,同時,對於涉及採購和銷售的合同,財務部也應履行審核職責。
法規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財稅[2016]36號
小貼士:
對於上述提到的由於客戶即將升級為一般納稅人,想留到升級後再取得專用發票的情況,最近有不少財務向我們提問過該怎麼處理,小編的建議是可以先在當期給客戶開具普通發票,待客戶需要專用發票時,先紅沖原來的普票然後重新開具一張專用發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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