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南寧一男子砍伐自己承包的樹林被刑拘」一事在網上引起。那麼這起事件的經過究竟是怎麼樣的呢?
11月
18日,南寧市上林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接到報警電話,對方電話稱:「有人擅自在上林縣木山鄉那良村石嶺山附近的山林進行砍伐」。接到報警後,當地的森林警察大隊立刻派出警方前往該地進行調查,警方到達現場後發現砍伐樹林的不是外人,正是該片森林的承包人蘭某才。
蘭某才見到警方後也是一臉懵逼,蘭某才對警方說「這片樹林是自己承包下來的,自己也只是選擇性地砍伐樹木」。正當警方以為這是一個誤會準備離開的時候,警方要求蘭某才出示樹木採伐許可證,蘭某才表示自己並沒有辦理樹木採伐許可證。之後在警方的多番調查下,蘭某才才被傳喚至當地的公安機關處,蘭某才對自己濫伐林木的行為供認不諱。
經當地專業人士的檢測,該片森林被濫伐面積達到了
6.68公頃,被濫伐的桉樹蓄積達到了
96立方米。目前,蘭某才因為擁有樹木採伐許可證擅自砍伐森林被刑拘,該案仍在偵辦過程中。
事實上,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就曾明確表示:擅自違反森林法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罰金等。對砍伐樹木巨大的,可對其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針對這件事網友們也是議論紛紛。有網友表示:如果自己種的經濟用材林要砍去賣,還要辦理那麼多繁瑣的手續,還要交錢,我寧願讓山地丟荒,也不想再投入去種樹了。種樹還有可能樹木成材了也不能砍去賣,因為不知道什麼時候規劃部門就把你的林地規劃到生態紅線範圍之內去了,這樣你種的那片林木就可能永遠都砍不了賣不了。也有網友指出:林木不僅僅是私有財產,還是可再生資源和生態要素,具有典型的公共屬性。這句話也就承認了林木是私有財產,私有財產有公共屬性,導致公民不能完全享有對私有財產的處分權,那麼平常是否應該對私有財產補償?比如每年補貼多少錢?權利和義務對等,別人的私有財產,林業部門限制了農民的處分權,要求農民承擔某種義務,那農民也應該享有某些權利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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