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戀期間自願贈送的
手機、首飾等貴重物品都不在話下
然而雙方如果分手
之前發生的經濟往來糾紛
雙方往往各執一詞
近日,東港法院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原告小鄭(男 化名)向法院提出,他跟前任女友於2017年4月5日相識,相處一段時間後,很快確立戀愛關係,隨著倆人感情升溫,被告小芳(女 化名)自稱要與小鄭結婚。
處於熱戀中的小鄭對此深信不疑,自相識之日起先後支付小芳現金共計12.8萬元,之後小芳消失不見。於是,小鄭請求法院判決小芳返還戀愛期間經濟往來共12.8萬元。
小芳對此辯稱,小鄭所訴與事實不符,她從來沒有收到小鄭以彩禮的名義給付的錢款,雙方之間有過經濟往來,但均是基於雙方之間的共同學習、旅遊以及小鄭對於紅酒的投資欠款。
東港法院經過審理查明,雙方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細節分析如下:小芳通過小鄭的手機在其喝醉的情況下,轉帳給自己帳戶90000元,小鄭當時沒有提出異議是基於雙方即將發生的婚姻關係。
現小芳沒有證據證明自己辯稱的該款項用於雙方共同旅遊消費,也沒有證據證實剩餘款項用於投資,故小鄭要求小芳返還9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小鄭還為小芳購買手機6650元,購買冰箱5000元,購買衣物2941元,均是基於雙方之間的婚姻約定,且均屬貴重物品,款項數額較大,小芳應於婚約終止後依法返還小鄭上述款項共計錢款104591元。
情侶雙方談戀愛應遵循誠信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本案的原、被告在短暫戀愛期間錢款、財物往來數額較大,且錢款、財物的往來均是以婚約為前提,故被告以婚姻為前提所接受原告錢款並在婚約終止後拒絕返還違背了民法的公序良俗,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東港法院收案後,經過與當事人溝通,了解到原告小鄭因該起婚約財產糾紛受到了感情、經濟雙重打擊,精神幾度抑鬱,固適用簡易程序,依法快速對本案做出判決,被告小芳收到判決不服上訴,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維持原判,至此,該起婚約財產糾紛在最短時間內塵埃落定,法院在職責範圍內盡最大努力撫慰了當事人的內心。
結案後,原告小鄭的母親為本案主審法官費江華送上一面滿載感恩與感動的致謝錦旗,錦旗印有「人民公僕,心繫百姓」。
法院這樣裁判
你支持嗎?
你覺得情侶分手後
雙方是否應該清算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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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日照東港法院
編輯:徐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