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從嚴懲治涉疫情犯罪

2020-02-23     宿州市人民檢察院

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從嚴懲治涉疫情犯罪

作者:趙慧 新聞來源:正義網

  創新辦案方式方法 堅守法治原則 深化社會治理

  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從嚴懲治涉疫情犯罪

  新冠肺炎疫情的發生,給我國經濟、社會以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重大影響。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要認真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見》和最高檢《關於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刑事案件辦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充分發揮刑事檢察職能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積極參與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從嚴從快辦理相關案件,以實際行動維護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為打贏疫情防控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從嚴從快懲治涉疫情犯罪。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規定,堅決打擊抗拒疫情防控、暴力傷醫、制假售假、哄抬物價、詐騙、聚眾哄搶、造謠傳謠、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九類犯罪行為,做到罰當其罪。一是適時提前介入引導偵查。要依法適時了解案件情況,就案件偵查方向、取證重點提出意見建議,切實做到案件底數清、情況明,為後續案件順利處理奠定基礎。二是加快辦案節奏,做到快捕快訴。對於涉疫案件指定專人進行受理、登記和流轉,做到「當日來、當日轉,當日送」。發揮捕訴一體機制辦案優勢,通過引導偵查,切實把證據確實、充分問題解決在偵查環節。大力宣講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針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情況,加強與法院、公安機關的協調溝通,對於符合條件的案件,做到集中移送、集中審查、集中起訴、集中審理和集中宣判,推進案件提質增效。三是堅持從嚴懲治。充分運用累犯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以及犯罪動機卑劣、情節惡劣、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等酌定從重處罰情節,加大從嚴懲治各種犯罪的力度,有力震懾違法犯罪分子。當然,從重處罰也必須要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不能突破法律的相關規定。

  創新辦案方式方法。在疫情防控期間,要把依法規範辦案與疫情防控工作結合以來,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統一,推動相關案件依法、科學、規範辦理。一是建立指定分案機制。針對部分人員因客觀原因無法到崗的情況,可以暫時實行指定分案,統籌調配辦案力量,確保案件及時辦理。二是實行「非接觸式」辦案模式。加強案件的書面審查,運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加大線上辦案力度,儘量採取電話、遠程視頻等方式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以及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等,切實維護訴訟參與人和辦案人員的安全和健康。三是科學適用強制措施。針對涉疫情犯罪案件,要針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節是否惡劣等因素,堅持少逮慎捕,並通過羈押必要性審查,減少羈押率,防止被羈押人交叉感染。對確診或疑似病症的犯罪嫌疑人,及時建議公安機關採取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措施,協調做好隔離治療工作。

  堅守法治原則。要嚴格依照法律程序辦案,恪守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證據裁判等原則,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統一政策標準和處罰尺度,防止執法司法簡單隨意,確保案件辦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一是堅持依法打擊。對於各種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行為,如果情節顯著輕微或者危害不大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由有關行政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責令糾正,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作為犯罪處理。二是精準司法。對於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根據案件事實、證據以及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精準定罪量刑。三是保護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要依法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嚴格落實保障律師正當執業的各項規定,不得因疫情期間辦案方式的調整而減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師的訴訟權利。四是堅持寬嚴相濟。在總體上體現依法從嚴從重打擊的政策要求下,對於具有初犯、偶犯、從犯以及具有自首、坦白、立功、認罪認罰等從寬處罰情節的,也要酌情予以從寬處理,實現當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

  深化社會治理。疫情防控戰是一項系統工程,要綜合施策,多措並舉,才能取得實效。一是嚴格落實「誰司法誰普法」責任制。充分利用報紙、「兩微一端」等媒介,結合案件辦理,加強宣傳教育工作。要通過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提高社會公眾防範意識和能力,引導嚴格遵守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措施,為防控疫情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二是推動建章立制。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市場監管、環境和資源保護、公共安全、野生動物保護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制發檢察建議,積極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議單位落實整改措施,督促相關部門及時堵塞管理漏洞,推動建立長效機制。

  (作者為全國檢察業務專家、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4uwLcnABgx9BqZZI0Rm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