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在分享保健品心得時突發腦溢血,送醫治療後不幸死亡,那相關保健品公司該不該承擔責任?12月9日,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起案件,認定活動組織者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案件
老人參加健康講座時發病身故
周某生於2015年4月登記註冊了胡錚食品經營部、士軍食品經營部,經營範圍為日用雜品、預包裝食品的零售、營養健康諮詢服務等,主要面向老年人,推銷貝斯佳等營養保健品。為吸引老年人來購買保健品,還掛牌成立了「知心天瑞·心連心俱樂部」,廣邀老年人成為會員,來俱樂部分享、交流服用產品後的心得,經常會組織會員參加健康講座、外出旅行等。
2018年11月7日9時許,夏娭毑作為俱樂部會員,應邀來到該俱樂部,與20多位老人共同「學習」。夏娭毑上台分享產品使用心得時突感身體不適,下台休息時請求俱樂部工作人員替其打開水杯的蓋子喝水。工作人員以為夏娭毑心臟不好,給她服用了速效救心丸和該俱樂部銷售的輔酶Q10的產品。
夏娭毑服用後未見好轉,並隨後出現喝水不進、口齒不清、嘔吐等症狀,工作人員遂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經醫院治療,夏娭毑被診斷為腦出血,並進行了開顱手術。由於老人在住院期間肺部感染,導致中樞性呼吸循環衰竭,11月27日去世。
判決
組織者被判承擔10%責任
老人的家屬認為,正是受到俱樂部工作人員的邀請參加活動,才會誘發老人患上腦溢血,俱樂部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將胡錚食品經營部、士軍食品經營部起訴至雨花區法院。
法院認為,胡錚食品經營部、士軍食品經營部作為營養保健品的經營者和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為會員建立了健康檔案,對老年群體多以冠心病、高血壓、腦動脈硬化等慢性病患者居多的情況應該是明知的。兩被告在其經營場所組織老年人參加產品交流講座時,未針對老年人的特殊身體狀況,特別是對疾病突發性的高危狀況盡到合理的謹慎注意義務。雖然在危險發生時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履行了救助義務,但危險預防義務不健全。依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法規,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考慮到兩被告的安全保障能力和過錯程度,法院酌定兩被告承擔10%的賠償責任。經過對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的計算,兩被告所承擔的10%賠償責任共計為35113元。
雨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長沙市雨花區胡錚食品經營部、長沙市雨花區士軍食品經營部向死者家屬賠償35113元。
來源:三湘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