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直單位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的通知

2019-12-15   浙江發布

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直單位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黨委,省直屬各單位黨委(黨組):

  《省直單位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已經省委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2019年6月4日


省直單位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工作部署,規範省直單位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直單位黨組(含黨組性質黨委,下同)應當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持權責一致,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黨員幹部加強監督管理,對違紀黨員嚴肅執行紀律。


  省紀委省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以下簡稱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認真履行監督責任,堅持依規依紀依法,聚焦主責主業,強化監督執紀問責,推動駐在部門(含綜合監督單位,下同)黨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督促駐在部門機關紀委履行監督責任。

  第三條 省直單位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應當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堅持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堅持實事求是,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確保案件質量經得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

  第四條 在省直單位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中,省直單位黨組、派駐紀檢監察組和省委直屬機關紀檢監察工委(以下簡稱紀檢監察工委)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條 派駐紀檢監察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處級黨員幹部涉嫌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和內部審理。

  第六條 派駐紀檢監察組在查清案件事實後,應當經集體研究,及時向駐在部門黨組提出黨紀處分初步建議。

  第七條 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加強與有關方面溝通,特別是對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正處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紀案件,應當與駐在部門黨組和省紀委充分交換意見。

  第八條 派駐紀檢監察組與駐在部門黨組溝通並取得一致意見後,將案件移送紀檢監察工委進行審理。


  對於敏感特殊案件,派駐紀檢監察組報省紀委批准後,可以不移送紀檢監察工委審理。

  第九條 紀檢監察工委審理派駐紀檢監察組移送的案件,形成審理報告並向派駐紀檢監察組反饋。

  第十條 紀檢監察工委應當認真履行審核把關和監督制約職責,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


  審理工作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對於因情況特殊需要儘快審結的案件,派駐紀檢監察組與紀檢監察工委應當加強溝通協調,確保工作進度。

  第十一條 紀檢監察工委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派駐紀檢監察組溝通。派駐紀檢監察組原則上應當尊重紀檢監察工委的審理意見。雙方經溝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紀檢監察工委將雙方意見報省紀委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 經紀檢監察工委審理後,派駐紀檢監察組將正式的黨紀處分建議通報駐在部門黨組,由黨組討論決定。


  對於紀檢監察工委報省紀委研究決定後形成的黨紀處分建議,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在通報駐在部門黨組的同時進行充分溝通。

  第十三條 省直單位黨組領導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

  第十四條 省直單位黨組對其管理的黨員幹部實施黨紀處分,應當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規定履行相應程序後,由黨組集體討論決定,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不得擅自決定和批准。黨紀處分決定以黨組名義作出並自黨組討論決定之日起生效。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正式通報派駐紀檢監察組。

  第十五條 派駐紀檢監察組的黨紀處分建議與駐在部門黨組的意見不同又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派駐紀檢監察組將雙方意見報省紀委研究決定,並將決定情況向紀檢監察工委反饋。


第三章 特別程序

  第十六條 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立案審查和審理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科級及以下黨員幹部違反黨紀案件,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應當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規定履行相應程序後,由駐在部門黨組討論決定。在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前,應當徵求派駐紀檢監察組意見。

  根據工作需要,派駐紀檢監察組可以直接對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科級及以下黨員幹部違反黨紀案件進行立案審查和審理,提出黨紀處分建議,移交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按照規定履行相應程序後,由黨組討論決定。必要時,派駐紀檢監察組可以將黨紀處分建議直接通報駐在部門黨組,由黨組按照規定程序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黨的組織關係在市、縣(市、區),幹部管理權限在省直主管單位黨組的黨員幹部違反黨紀案件,凡由派駐紀檢監察組查處的,由省直主管單位黨組討論決定,並向組織關係所在地黨組織通報處理結果。對於組織關係所在地紀委首先發現並按程序立案審查,接受上級紀委指定或者與派駐紀檢監察組協商後由組織關係所在地紀委立案審查的上述案件,應當由組織關係所在地紀委按照程序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向省直主管單位黨組通報處理結果。

  在作出立案審查決定及審查處理過程中,組織關係所在地紀委應當與省直主管單位黨組和派駐紀檢監察組加強溝通協調;經溝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報共同的上級黨委或者紀委研究決定。

第四章 備案審核及案件質量評查

  第十八條 給予省直單位黨組管理的處級黨員幹部黨紀處分、科級黨員幹部撤銷黨內職務及以上黨紀處分的,由省直單位機關紀委在黨紀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黨紀處分決定及相關材料報紀檢監察工委備案。


  給予向省委備案的黨員幹部黨紀處分的,省直單位黨組應當按照規定將黨紀處分決定通報省委組織部。

  第十九條 紀檢監察工委對備案材料應當認真審核,發現問題及時反饋並督促解決。


  紀檢監察工委應當每季度向省紀委、省委直屬機關工委報送備案監督情況專項報告,必要時可隨時報告。

  第二十條 紀檢監察工委在省紀委領導下建立健全對省直單位審查處理違紀案件的質量評查機制,對省直單位黨組討論決定、派駐紀檢監察組審查處理的案件事實證據、性質認定、處分檔次、程序手續等進行監督檢查,採取通報、約談等方式反饋評查結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省直黨的工作機關、直屬事業單位領導機構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參照本規定執行。


  派駐紀檢監察組給予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幹部政務處分,參照本規定辦理,並以派駐紀檢監察組名義作出政務處分決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各市直、縣(市、區)直單位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參照本規定執行,其中縣(市、區)直單位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審理工作由各縣(市、區)紀委案件審理室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共浙江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商中共浙江省紀委承擔。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9年6月4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