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牌掉落砸毀車輛,法院這樣判

2019-10-11     石家莊普法

一、案情

甲將車輛停放至路邊,當夜風起將一店面廣告牌吹落,恰好砸中甲停放的汽車,甲要求店主賠償損失,店主稱,他承租門面時,該門面上的廣告牌底板就已經存在了,並不是他安裝的,他只是製作了三個泡沫字,然後用乳膠粘貼在底板上,此後再也沒有動過,他的行為並不會增加廣告牌本身的危險性,讓甲找房東。房東則甲以車輛違規停放在人行道,且廣告牌並不是他安裝的,他只負責將門面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為由不予賠償。

二、分析

1、店主和房東應一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85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這一條款是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確定侵權賠償責任的,也就是說,舉證責任倒置,由責任人就其沒有過錯進行舉證,懸掛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免除其賠償責任,不能證明的,須承擔責任。這大大減輕了受害人的舉證壓力,有利於無辜受害人的權利保護,也有利於促進責任人謹慎監管、積極防範墜落風險。

該案中,店主雖辯稱,其在租用該店面時,該廣告牌已安裝了,並不是他安裝的,但店主作為店鋪實際經營人,利用廣告門頭進行廣告宣傳,是實際使用人。而房東則辯稱,廣告牌並不是他安裝的,他只負責將門面出租給承租人使用,但房東與承租人簽訂合同獲得收益,是店門和廣告門頭的管理人。

因此,兩者的說法並不能構成免責條件,店主和房東作為侵權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2、甲在事故中也有過錯,可減輕侵權人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停放機動車。因此該案甲停放車輛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案例:廣告牌墜落砸壞車 保險公司被判理賠

停在樓下的汽車,突然被高處墜落的廣告牌砸壞,造成損失近萬元。保險公司認為車主應先向商家索賠,不足部分才由自己承擔。車主理賠不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日前,鐘樓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需為車主損失「買單」。

去年8月12日,吳女士駕車到泰興,將汽車停在該市長征路大浪淘沙休閒商務中心樓下,當天風很大,還下著雨,門樓上的廣告牌突然墜落,砸在吳女士的車上,車輛嚴重受損。經價格認證中心鑑定,損失總價值8660元,含前擋風玻璃貼膜1200元。吳女士對車輛進行了維修,花去9400元。

意外發生後,吳女士多次要求車輛投保單位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公司(以下簡稱「都邦保險」)理賠8660元,但被拒絕。都邦保險認為,她的損失是商務中心樓上的廣告牌墜落引起,應該先向商務中心討說法,賠償不足部分再由公司賠付。而商務中心認為,吳女士並沒有在中心消費,中心也沒有收她停車費,是她自己將車停在樓下,況且廣告牌墜落是非人為因素造成,他們並無過錯,就算要賠,也應該是廣告牌安裝施工單位賠償,與他們無關。

平白無故遭受近萬元損失,交了保險費卻理賠不成,吳女士一氣之下將都邦保險告上法庭,要求理賠8660元。但都邦保險仍堅稱,吳女士的損失應由第三方即商務中心先行賠償,不足部分自己賠償,貼膜費用不是理賠範圍。鐘樓法院審理認為,關於第三者賠償問題,雙方簽定的機動車損失險保險條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由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之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都邦保險認為吳女士應先向第三方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另外,都邦保險認為車損中的貼膜費用不予賠償,屬免責條款,但公司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向吳女士作了明確說明,因此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為此,法院判決,都邦保險應向吳女士支付理賠款8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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