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法治日報記者 陳丹桂 通訊員 王林 吳昊
由於指紋識別轉帳功能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偷梁換柱,偷偷「調包」支付指紋,從而達到非法占有商家錢財的目的。近日,經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以犯盜竊罪,判處蘇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萬元,責令蘇某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14.71萬元。
南寧市某汽配店的汽修配送員蘇某嫌上班工資低,上班不認真,被老闆多次批評。蘇某心理很不平衡,總想著找點門路發財。
2018年12月26日,剛被老闆責罵的蘇某在修理店休息,發現老闆外出,沒帶手機。蘇某之前曾偷看過老闆的支付密碼,於是試著在手機上設置了指紋識別轉帳功能,接著他通過老闆的微信轉了8000元到自己的微信錢包里。
此後幾天,蘇某忐忑不安,害怕事發,但老闆根本沒發現。
這不就是發財之道嗎?蘇某的膽子漸漸大了起來,只要老闆不在,蘇某就用同樣手法從老闆用於收款的手機上轉錢到其本人微信帳戶上。由於每次轉走的款額不是特別大,老闆認為是店裡的開支,一直不在意。
2019年1月31日,蘇某辭職。辭職後的蘇某仍一次次來到汽配店,用同樣的手法轉走錢財。同年4月14日8時許,蘇某又來到汽配店,趁人不注意,以同樣手法從老闆手機里轉走1.6萬元。當日8時59分,老闆在家中收到銀行發來的支付1.6萬元的信息,急忙趕到店內核查手機帳單,發現有手機微信轉帳1.6萬元的記錄。老闆查看店內的監控錄像,看到蘇某拿走手機情形,立即報警。
蘇某到案後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民警核查,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4月14日期間,蘇某多次從老闆手機微信綁定的銀行帳戶里轉到其本人微信帳戶共計14.71萬元。
興寧區檢察院依法對蘇某提起公訴,指控其犯盜竊罪。 興寧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蘇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蘇某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蘇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
法官提醒:
經營者利用支付寶和微信帳戶收取經營款項時,要時刻警惕收款帳戶的秘密和安全,要開通餘額變動簡訊提醒,及時掌握帳戶餘額變動情況;不要設置簡單密碼,防止密碼被人輕易破解,不要向無關人員透露支付密碼;定期檢查收款碼是否準確,防止收款碼被移花接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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