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本報從東莞市應急管理局獲悉,東莞深糧物流有限公司筒倉清倉作業12·1窒息事故已於近日查明。據悉,2023年12月1日上午9時05分許,東莞市深糧物流有限公司租用位於東莞市麻涌鎮漳澎村新港南路12號的東莞市國際食品產業園開發有限公司的筒倉發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人民幣142萬元。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作業過程中未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企業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流於形式,未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對作業現場危險因素辨識不到位,未採取相應的管控措施,未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而引發的安全責任事故。
調查顯示,事故發生單位包括東莞市深糧物流有限公司、東莞市國際食品產業園開發有限公司(東莞食品產業園公司為東莞深糧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東莞市偉勝服務裝卸有限公司。
根據事發現場監控,並結合相關談話筆錄,調查組還原了事發經過:2023年12月1日上午8時47分許,SL5311筒倉有限空間作業審批通過,楊某良在作業現場檢查確認筒倉氣體檢測情況、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防範措施落實情況後,黃某雲進入倉內開始清倉作業;9時02分16秒,黃某榮來到 SL5311倉底並爬上涉事輔助出糧口手閘操作平台開始打開手閘;9時05分36秒,涉事輔助出糧口操作平台下方開始出現揚塵(此時手閘被黃某榮打開,黃某雲跌落至輔助出糧溜管內,導致產生揚塵。據黃某榮本人談話筆錄承認,其知曉在打開手閘時,黃某雲仍在倉內進行作業);9時08分24秒,吉某奎獲悉倉內作業人員掉進輔助出糧溜管內,故從倉外跑到溜管旁查看情況;9時27分04秒,東莞深糧公司有關人員攜帶工具來到現場,對溜管蓋板進行拆卸;9時33分35秒,黃某雲被救出並抬到SL5311筒倉外地坪上進行心肺復甦搶救。
本次事故造成黃某雲1人死亡 ,東莞市人民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顯示,黃某雲的死亡原因為機械性窒息。
調查組查實,事故的直接原因包括兩個層面:1.黃某榮在作業過程中,未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未遵守本單位及東莞深糧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規程,在清倉人員未撤出倉外的情況下貿然打開輔助出糧口手閘,致使在倉內作業的黃某雲隨小麥一同墜入下方溜管內。2.黃某雲安全意識淡薄,未嚴格落實自身崗位安全責任,未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在倉內作業前,未認真觀察倉內情況、選擇安全的站位進行作業;在倉內作業時,私自解除身上的安全繩,導致自身隨輔助出糧管內的小麥一同墜入下方的溜管內。
調查組認為,黃某榮,時任東莞偉勝公司清倉工人。在作業過程中,未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未遵守本單位或用人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在清倉人員未撤出倉外的情況下貿然打開輔助出糧口手閘,導致事故發生,涉嫌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東莞深糧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東莞偉勝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東莞食品產業園公司將筒倉出租給東莞深糧公司使用,雙方雖有簽訂《糧食裝卸存儲合同》,但並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定期對承租單位進行安全檢查,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此外,黎某球,現任東莞深糧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負責人,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黃某文,現任東莞偉勝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負責人,負責公司的全面工作。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黃某賢,現任東莞偉勝公司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公司在東莞深糧公司承包業務的全面工作。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 二)項和第(五)項的規定,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羅某鋒,現任東莞深糧公司安全經理,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調查組還建議對吉某奎(現任東莞深糧公司機電作業部操作工)、楊沛良(現任東莞深糧公司安全主管)進行企業內部處理。(文|中國基建報 周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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