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企業所得稅常見避稅、偷稅手段
1、利用稅收優惠區避稅
(1)在稅收優惠區虛設中轉銷售機構(專開發票的招牌公司),將其它高稅地區關聯企業利潤設法轉移到招牌公司的帳面上申報納稅,達到避稅的目的。
(2)利用從優惠區關聯企業高價進貨、向優惠區關聯企業低價賣出避稅。
(3)到稅收優惠區新辦企業,作為所得收益的代收處。因為在這些地區的新辦企業往往有減免稅規定,將非減免區的收益轉往減免區,達到避稅目的。
(4)將資產或權利以信託方式轉移到稅收優惠區,將這部分財產的經營所得,掛在稅收優惠區的信託公司名下,從而少納稅。
2、濫用稅收優惠政策避稅
(1)利用「三廢產品」避稅。
(2)把本不夠新產品條件的產品擠入新產品行列,騙得免稅優待,而且在開發票時故意推遲新產品的初銷日,達到了延長免稅期限的目的。
(3)掛靠減免稅企業避稅:
(4)利用安置殘疾人避稅。國家規定,當年安置殘疾人員達到10—35%的企業,減半徵稅,超過35%的免徵所得稅。納稅人為了使自己的企業安置的殘疾人達到免稅的比例,不惜自給生活費讓殘疾人當「掛名職工」以享受減免優惠。(5)利用最後一年免稅期避稅.
3、利用企業重組和讓項目避稅
(1)重組。有的老企業將盈利較高的車間重新組建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勞動服務公司、福利分廠等,享受減免稅優惠。
(2)兼并。有些盈利多的企業,兼并虧損企業,把利潤經虧損企業的手又轉回本企業從而減少所得稅稅基,擴大企業自有資產,少交所得稅。
(3)讓項目。有的企業將自己盈利大的產品經營項目讓給地處低稅區的關聯企業生產經營,達到少交所得稅的目的。
在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任何的企業以及個人在生活工作中都要履行繳納稅金的義務,如果有不法分子利用偽造或者隱瞞帳目信息進行偷稅漏稅後也是會危害到其他公民和國家的經濟利益,所以司法機關是會對偷稅漏稅的當事人以及違法的企業做出相應的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