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說拆就拆,我的養殖棚也是?

2019-07-21     中師拆遷律師
一位當事人諮詢到中師,據他講他所在的地方正在清理違章建築,他的養殖場也被認定為違建,並且沒有任何補償,他現在很苦惱,想要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中師在這裡告訴大家如果擬占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則不得占用建養殖場,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如果擬占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所以說該位當事人的狀況還是需要中師律師實地考察,針對其情況制定維權方案。

大家可以看一看你的養殖場是否屬於違章建築:


1.

如果擬占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則不得占用建養殖場,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2.

如果擬占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養殖禽舍及養殖場內必要的附屬場所用地均屬於設施農用地,即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的用途,其性質不同於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

根據《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可以得知如果涉事土地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占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除外)。當然,具體養殖場的設立還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因此,養殖場場主取得了合法的承包經營權證,在土地上搭建涉農設施用於養殖的行為,屬於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行為,依法享有從事畜牧業這一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這是《土地管理法》、《物權法》以及國土資源部的相關規定對農民發展農業這一基礎性產業的基本保障。中師律師事務所專業拆遷律師在線免費諮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諮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2uxJFWwBmyVoG_1ZQVC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