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民政部等六部門印發《關於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了第一批不應由居委會和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包括出生證明、健在證明、死亡證明等20項。
為何印發該《意見》?
《意見》的印發是為了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為居民群眾提供高效、便捷、規範的服務,打通聯繫服務居民群眾「最後一公里」,有效增強居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全面清理煩擾居民群眾的「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複證明。
《意見》計劃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規範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現象。
不需再由村委會出具的20種證明
《意見》指出,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是居民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主要職責是依法組織居民群眾開展自治活動,依法協助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關開展工作,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有關監督活動。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於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職責範圍的事項。
《意見》明確了第一批《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以下20種證明材料以後不再需要找居委會或者村委會開具:
親屬關係證明
居民身份信息證明
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申請證明
居民養犬證明
無犯罪記錄證明
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情況證明(表現證明)
人員失蹤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
出生證明
健在證明
死亡證明
疾病狀況證明
殘疾狀況證明
婚育狀況證明
居民就業狀況證明
居民個人檔案證明
居民財產證明
遺產繼承權證明
市場主體住所證明
證件遺失證明
這20種證明以後咋辦?
涉及到這20種證明材料的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部署,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建設,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辦理查詢核查業務,打通信息孤島,讓信息多跑路、群眾少跑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