跆拳道、籃球課、足球課……
為了有個好身體,
家長紛紛給孩子報上運動興趣班。
可是一旦發生意外,
責任誰來負?
案例:
小明7歲了,為提高他的身體素質,家長給他報名跆拳道興趣班。在每次課前熱身時,教練都會先講解動作要領、安全事項,然後站在小學員旁邊隨時準備保護。但是意外還是發生了,小明在準備側踢時,沒有集中注意力,踏上墊子腳沒站穩就摔倒了,倒地後扭到了手臂,經醫生診斷為小臂骨折,入院治療花費近萬元。
事後,當事雙方各執一詞並訴至法院。家長要求培訓機構和教練賠償損失並承擔全部責任,但培訓機構卻認為教練已經盡了安全保護義務,小明受傷責任在己,拒絕賠償請求。
那么小明的受傷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呢?
培訓機構應承擔主要責任
對小明這樣八周歲以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運動培訓,我國法律對培訓機構的教育、管理職責標準要求更為嚴格。培訓機構適用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即法律先推定培訓機構有過錯,證明責任在培訓機構方。如果該機構不能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就應承擔侵權責任。
培訓機構不僅要提供符合標準的運動設施,做好訓前動作安全教育,還要在培訓活動過程中盡到管理責任。
本案中,培訓教練在給小明上課時,雖然進行了課前安全教育,但是未能及時提醒小明集中注意力,關鍵的是未能舉證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當由培訓機構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我國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家長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八歲以下的孩子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安全意識不強,發生危險的可能性大,家長作為法定監護人應對孩子參加運動課程的風險有所預見。在明知參加運動培訓會有受傷的風險,仍允許孩子參加培訓,應當承擔部分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適當減輕培訓機構的賠償責任。
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提前做好安全防範很關鍵
1.監管部門把好安全監管第一關,對培訓場所的場地、設施的安全重點監督。
2.培訓機構要建立完善的內部安全防範制度,定期對教職員進行安全培訓,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
3.培訓場所安裝監控攝像頭,以便在出現糾紛時還原現場,從而認定雙方應承擔的責任。
4.家長可以為未成年人投保意外傷害、意外醫療等商業保險,一旦發生意外,可以獲得更多的經濟補償。
發生意外之後怎麼辦
一旦發生意外,培訓機構應立即進行緊急救治,並在第一時間通知孩子監護人;同時,注意收集好現場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證據,以便在糾紛中區分雙方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