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是經久不衰的熱點話題。近日,有新聞曝出,在重慶發生了一起離婚後前夫隱瞞中573萬彩票的事件。
2015年2月25日,重慶的孫某和吳某辦理了離婚,第二天妻子吳某驚聞丈夫離婚前就中了573萬彩票大獎,於是將孫某告上法庭,請求分割獎金。此時,孫某表示彩票是母親所買,然而經調查發現,親朋好友都沒見其買過彩票。法院最終判定,彩票為夫妻共同財產,孫某應向吳某支付230萬元。
吳某表示,在兩人離婚之後,不知情的朋友給她打電話說恭喜她,吳謀很驚奇:「恭喜我什麼?」對方回答:「你老公彩票中獎,中了幾百萬,你還不知道嗎?」
剛剛離婚,前夫就中了大獎,很有可能是一場預謀,於是,吳某一紙訴訟將前夫孫某告上了法庭。前夫孫某認為,兩個人感情早就已經破裂了,離婚是早晚的事情,只不過是恰巧遇到了中彩票這件事。當有人追問對於這件事解釋只是巧合嗎,孫某某回答僅僅是巧合。
在法庭上,男方又堅稱,彩票是其母親所買,並不是屬於自己的財產,經過法院調查,發現孫某的親朋好友並沒有見過他的彩票,更別說中獎了。最終,調查後的法院綜合對此事進行審理,最終判定彩票為夫妻共同財產,孫某應該向前妻吳某某支付230萬元。
根據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葉名怡解釋說:這個要看確定中獎發生的時間點在離婚前還是離婚後,如果在離婚後發生,女方沒有權利要求分割,如果是在兩人婚姻期間,是屬於婚後共同財產的。顯然,在這個事件中,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因為中獎時間點發生在婚姻期間,所以女方是有權利分割財產的。
如此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院判定彩票中獎屬於共同財產,那麼它屬於其中哪一類呢?事實上彩票的法律屬性,是一種具有合同關係的法律憑證,雖然本身不是財產,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買的彩票,通常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購買。
在彩票中獎取得獎金後,即使雙方離婚,但彩票合同當事人的身份是不變的,所以作為共同出資人有權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主張支付獎金的權利。而夫妻中一方取得獎金後,也應該分割一半的獎金給另一方。
在離婚前取得的中獎獎金如果雙方對財產沒有其他約定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予以分割。
綜合自看看新聞及網絡
編輯:小白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1Szt1nEBiuFnsJQVsU-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