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綦江區政府公布《綦江永新「8·8」一般車輛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2024年8月8日21時50分許,重慶德尚行物流有限公司渝DF6***重型自卸貨車在綦江區永新鎮新勝村陳家嘴路段發生一起一般車輛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1車受損,直接經濟損失約134萬元。
經調查認定,綦江永新「8·8」一般車輛傷害事故是一起因駕駛人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導致操作失誤,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該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綦江永新「8·8」一般車輛傷害事故調查報告(摘選)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重慶德尚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尚行物流公司),系涉事貨車所屬單位,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MA60JCC27H。
(二)事故車輛基本情況。
渝DF6***重型自卸貨車,所有人:德尚行物流公司。
(三)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鄔*,事發時渝DF6***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男,漢族,35歲。
(五)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8月8日21時50分許, 鄔*飲酒後駕駛渝DF6***重型自卸貨車裝載貨物運輸至綦江區永新鎮新勝村陳家嘴路段時,車輛發生側翻墜落至坡底,造成鄔*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六)事故道路情況。
事故現場位於綦江區永新鎮新勝村陳家嘴組路段,該路段不屬於國道、省道、縣道及鄉道、村道,附近農戶車輛和社會車輛均有通行。路面寬度約5.6米,泥結石路面,道路為南北走向,南高北低,道路坡度約10°。道路西側為原貌荒坡,道路東側為棄渣堆場,事發路段車輛側翻點與坡底落差約15米,坡面角約35°,道路臨邊設置高度約0.6米路擋。
圖1 事故現場全景圖
圖2 事故現場遠景圖
(七)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1. 人員傷亡情況。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鄔*,男,35歲,漢族,事發時系渝DF6***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
2. 直接經濟損失。
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經統計,喪葬費、撫養費、死亡補償金、精神撫慰金等130萬元,車輛維修費約4萬元,合計直接經濟損失約134萬元。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2024年8月8日22時47分許,從事故路段經過的其他車輛駕駛員金*龍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2024年8月9日零時許,永新派出所民警到達事故現場維護秩序。
零時10分許,永新衛生院120救護車到達事故現場開展急救。
零時16分許,永新衛生院120醫務人員宣布鄔*死亡。
1時10分許,區公安交巡警支隊民警到達事故現場開展處置。
1時30分許,死者屍體送區殯儀館存放。
4時20分許,完成事故車輛拖移,事故現場處置完畢。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鄔*飲酒後駕駛渝DF6***重型自卸貨車至事發路段,因對車輛操作失誤,導致事故發生。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調查組分析認定:鄔*飲酒後駕駛行為是造成本次車輛傷害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
(二)事故相關檢驗檢測和鑑定情況。
1. 《重慶市安心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渝安心鑒[2024]車檢鑒字第1544號)證實:渝DF6***重型自卸貨車在事故發生前,照明裝置、安全帶及傳動、制動系統性能有效。輪胎未能滿足《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第9.1.3條[[2]]和第9.1.8條[[3]]的要求。轉向直拉杆後球銷有松曠現象,未能滿足《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第6.11條的要求。
事故調查組分析認定:涉事貨車存在的上述問題,與本次事故發生無直接因果關係。
2. 《重慶市安心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渝安心鑒[2024]車速鑒字第585號)證實:渝DF6***重型自卸貨車在事發時的行駛速度為7km/h—13 km/h之間。
3. 《重慶法醫驗傷所司法鑑定意見書》(重法驗[2024]毒E鑒第58號)證實:鄔*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0.218mg/ml。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5]]、《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 19522-2024)第4.1條之規定,鄔*的行為已經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4. 《重慶法醫驗傷所司法鑑定意見書》(重法驗[2024]毒D鑒第137號)證實:鄔*血液中未檢出嗎啡、可待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
5. 《重慶法醫驗傷所司法鑑定意見書》(重法驗[2024]病T鑒第47號)證實:鄔*符合強大鈍性機械性暴力致胸腹部損傷等引起急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四)間接原因分析。
渝DF6***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鄔*安全行車意識淡漠,未確保安全駕駛,飲酒後違規駕駛機動車。
五、有關處理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的人員。
鄔*,德尚行物流公司渝DF6***重型自卸貨車實際車主、事發時駕駛人,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導致事故發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本人已經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二)建議不予追究責任的單位和人員。
1. 重慶德尚行物流有限公司。作為事故車輛所屬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經查,該單位設置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制定了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了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按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車輛整改安全隱患和定期維護檢驗;對涉事貨車駕駛人鄔*開展了崗前安全教育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對本單位全部車輛進行了GPS實時動態監控;按照本單位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對駕駛員的違章行為進行了嚴格考核。調查中,未發現重慶德尚行物流有限公司存在與本次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的違法行為。事故調查組分析認定,重慶德尚行物流有限公司對本次事故發生不負有責任,建議不予追究。
2. 永新鎮政府。經查,永新鎮政府已經履行了安全監管職責。調查中,未發現存在失職瀆職行為。事故調查組認定,永新鎮政府及相關人員對本次事故發生不負有責任,按照《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不予追究。
(三)調查發現的其它問題及處理建議。
調查中發現,渝DF6***重型自卸貨車存在有關技術問題,涉嫌違反《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鑒於該問題與本次事故發生無直接因果關係,建議由區交通運輸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處理,並於收到本報告2個月內將調查處理情況抄送區應急管理局。
(信息來源:重慶市綦江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