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法院:未成年人遭遇網絡詐騙後應當及時向平台發送侵權通知

2024-10-29     新京報

新京報訊(記者慕宏舉)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獲悉了一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該案中,未成年人乙某被某QQ群群主詐騙並威脅,監護人甲某發現後起訴平台所屬某科技公司要求返還款項,法院以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直接實施了獲取甲某微信零錢通財產的侵權行為駁回其訴訟請求。

原告甲某的孫女乙某因獲取遊戲皮膚進入某QQ群,群主向群中發送充值連結告知原告「點擊進入連結有獎勵」,隨後又以威脅拉黑帳號、威脅限制上學等方式,誘導欺騙未成年人乙某將原告甲某微信零錢通中的1萬餘元以充值的方式支付到被告某科技公司運營的某快遞服務平台,為案外人的網絡帳戶進行充值。充值完成後,該帳戶以餘額提現的方式將充值款項轉入個人支付寶。甲某得知此事後,認為被告某科技公司利用網際網路技術手段侵害其財產權益,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返還充值款項。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為涉案平台的運營者,系網絡服務提供者,現有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直接實施了獲取甲某微信零錢通財產的侵權行為,該侵權行為顯然為案外人做出。對於他人利用網絡服務實施的侵權行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然而本案原告並未在侵權行為發生後向被告發出侵權通知,本案中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存在「明知」或者「應知」侵權事實的其他事由,因此,難以認定被告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於侵權行為的發生存在過錯,故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未成年人更容易暴露在詐騙風險的侵害之中。本案是一起犯罪分子利用網絡服務平台誘導未成年人進行網絡充值、實施網絡詐騙的典型案例。由於網絡詐騙存在隱蔽性的特徵,因此未成年人遭受網絡詐騙侵害時,應當及時向平台發送侵權通知,告知平台及時採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權行為的發生或者減少侵權損害後果。本案警示社會各界必須不斷加強未成年人的網絡安全宣傳教育,增強未成年人的網絡安全意識,提高未成年人對不法分子、詐騙行為的識別能力;平台亦應當加強對於網絡詐騙信息的識別和管理,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

編輯 楊海 校對李立軍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16d5a6c02c37a3a7b9d69d615c6916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