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越來越多人開始懂法的時候,大部分公司都不敢再像以前一樣隨意裁員,因為我國《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如果公司辭退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的員工,那麼應當根據該員工的在職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而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員工辭退消息,那麼得再額外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待通知金,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難看出,公司如果想要隨意的辭退員工,那必須支付一大筆經濟補償或者是賠償金。
但是,如今還是存在著一些公司,會使用各種各樣的小手段,去逼迫員工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因為員工如果以「個人原因」為由向公司提出辭職的話,那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那今天我們就來說說,實踐中,絕大部分公司為了逼迫員工主動辭職,經常使用的那些慣用手段,希望對各位能有所幫助。
績效考核
當我們入職的時候,都會和公司簽訂一式兩份的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內肯定包含了我們每個月的勞動報酬,還有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而如果我們每個月的工資是由固定工資加上績效考核組成的話,那麼就需要當心公司「搞小動作」了。
很多公司為了逼迫員工主動辭職,都會在也員工個人的績效考核上面著手,之前就碰到一個用戶表示:「為了逼我辭職,領導每天都會給我安排大量的工作,還規定讓我當天就要完成,如果完不成就要扣我績效。」
很多人面對公司這樣的壓力,最終都會承受不住向公司主動提出辭職,這麼一來公司的目的也就達到了。
調崗降薪
試想想,明明在自己的崗位上做的好好地,突然被公司轉到了一個人生地不熟的部門,美名其曰說是鍛鍊你的溝通能力,實際上則是想讓你從事一個與之前完全不一樣的工作內容。
這麼做的面對很明顯,就是想讓你每天都處在一個非常繁忙的狀態,一方面要接觸新的工作內容,另一方面又有領導在旁邊叮囑這些東西今天就要搞定,久而久之你的內心就會生出想要辭職的念頭,從而向公司提出辭職。
然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工作崗位的變動屬於勞動合同結構發生重大改變,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想要單方面變更員工的工作崗位,那麼應當與員工進行協商一致才能變更,那為什麼公司能不經過我們允許就進行調崗呢?
因為有很多公司都會在勞動合同內作出約定,比如「公司有權根據自身經營需要變更員工的工作崗位」,這麼一來只要公司的轉崗沒帶有侮辱性和欺詐性或者是降低我們的薪資待遇,就可以單方面對我們進行轉崗。
工作轉移
最後一種方式就是,公司會將原本屬於你的工作內容交接給其他人,可能剛開始你還會覺得公司終於看到了自己的辛苦,但慢慢的你會發現自己從最開始的工作繁忙,漸漸變成無所事事,每天上班根本不知道自己該做什麼。
而這個時候,很多人會覺得自己在公司已經沒有什麼價值,加薪升職都沒有希望的情況下,自然而然的也就會生出換個工作的念頭了。
總結
上面三種情況,是很多公司都會採取的方式,這麼做的目的固然是為了不支付經濟補償。然而很多時候,公司逼迫員工主動辭職的做法都是不合法的,而若是員工在這種情況下主動辭職,也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員工主動辭職的權利,也就是員工只要在工作中做的不開心了,隨時都可以向公司提出辭職走人,而如果員工辭職的原因是公司的某個行為侵害到了自身權益,那麼即便在主動辭職的情況下,員工也能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這裡簡單拿幾個實踐中常見的情況舉例,如果公司存在拖欠工資、剋扣工資又或者是未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那麼我們就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公司發送《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然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公司不願意支付,那我們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身權益,更多可以滿足員工主動辭職還能獲得經濟補償條件的法律依據,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