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代付:危險的「三角戀」

2019-10-06     理個稅

在企業經營中,代收代付業務並不少見。有些企業會覺得:錢只是過過手而已,能有什麼風險呢?而有些企業就會疑惑:代收代付業務發票應該怎麼開?

現在就讓小編來為你理理這「剪不斷、理還亂」的「三角戀」。

企業的「三角戀」清單

代收貨款、關聯公司代付費用、代理收付匯、代墊/代付運費、代收水電費、代收保險理賠……

誰熱衷「三角戀」?

關聯企業、貨運代理公司、外貿企業、房地產企業、物業公司、銷貨企業……

多角戀情,風險多次方!

1.價外費用風險

增值稅應稅項目,其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代收、代墊款項。價外費用整體判斷原則如下:

√ 應稅性:銷售行為已發生,但未包含在售價內,另外收取費用

√ 方向性:以銷售方的身份向購買方收取

滿足上述兩種情況,除了相關文件規定的例外情形之外,都應歸屬於價外費用範疇。例外情形包括:代收政府性收費、代收稅費、代收代付費用(發票抬頭為購買方)。

如果某企業(第三方)為購銷雙方收付貨款、費用,但沒有從中獲得利益。在此情況下,中間企業不是購銷雙方,也並未實質參與購銷業務,其涉及的僅是資金流上的收付業務。

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七條、《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2.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風險

一般情況下,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對於代收代付企業而言,往往會因為這一「習慣」而取得並不屬於企業費用支出的發票。但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與企業無關的不合理款項支出,即使取得企業抬頭的發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也不能扣除。

因此不應僅通過收付款判斷發票的開票方/受票方,主要還是根據業務實質判斷,以實際購貨方作為發票的受票方。

3.增值稅虛開發票風險

實務中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A企業向B企業採購材料,獲得B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因B企業欠C企業款項,付款時將貨款直接付給企業C。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2014年第39號公告強調物流、資金流、發票流的「三流合一」,在該情況下,由於資金流與發票流、物流的不一致,如果處理不當,A企業和B企業可能涉及虛開發票風險。

「好好戀愛」攻略

攻略一:一紙協議,保障戀情

為保障三方友好相處以及避免受到稅務機關的質疑,建議代收代付企業與其餘兩方簽訂一份三方協議:約定資金流上的債權債務轉移關係。

由代收代付企業向供貨方支付貨款,實質上是購貨方將合同的付款義務轉移給了第三人;當約定由代收代付企業支付貨款後,實質上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行使抵銷權,供貨方也不能再次要求購貨方付款。(依據:《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

攻略二:第三方支付是職業紅娘

目前第三方支付公司也可提供代收代付業務,嘗試為「三角戀情」解決困境。

例如:某業務產生的100元銷售收入,企業自身份成60元,經銷商分成40元。但客戶付款時,往往只會將100元直接支付到企業的帳戶;再由企業將40元支付給經銷商。如下圖:



如果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解決,則可轉變為下圖所示模式,避免稅務風險;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服務費用。



但是由於目前企業之間的代收代付業務一般較為複雜,除單純的資金收付外,還可能涉及技術檢測等監管行為,因此需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量身定做代收代付方案。

攻略三:代收代付款結餘應併入損益

代收代付企業處理收付款業務,如果產生了代收代付款的結餘,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其不屬於不徵稅收入,也不屬於免稅收入,結餘部分都應該併入企業損益計算企業所得稅。

另外,代收代付企業還應當注意,代收代付的款項要與其他的外來款項分別核算,避免帳務上的「剪不斷、理還亂」,屆時面對稅務機關等部門,真真是有理說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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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0T-2oG0BMH2_cNUgA1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