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職業年金?
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職業年金基金組成
單位繳費+個人繳費+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
費用繳納
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納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什麼情況能領職業年金?
1.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帳戶餘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
2.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3.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帳戶餘額可以繼承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帳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帳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如何轉移接續?
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
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帳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隨同轉移。
基金管理
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帳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帳積累。
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
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採取記帳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帳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帳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
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
單位繳費實行實帳積累。實帳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依據:
《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164號)
···
四、關於個人領取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政策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的,不併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其中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帳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後,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帳戶餘額,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帳戶資金或餘額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
一、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帳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本通知第一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4.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二、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帳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領取年金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對單位和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後領取年金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在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就其餘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的規定徵稅。在個人分期領取年金的情況下,可按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占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減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減計後的餘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帳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後,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帳戶餘額,允許領取人將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帳戶資金或餘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帳戶資金或餘額的,則不允許採取分攤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個人領取年金時,其應納稅款由受託人代表委託人委託託管人代扣代繳。年金帳戶管理人應及時向託管人提供個人年金繳費及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託管人根據受託人指令及帳戶管理人提供的資料,按照規定計算扣繳個人當期領取年金待遇的應納稅款,並向託管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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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bZRdG4BMH2_cNUgKDM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