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晉江市英林新藝對外加工裝配十廠與被告石獅市博江煤氣有限責任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通過直接送達方式無法向你公司送達應訴材料,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2203號應訴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空白民事答辯狀、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廉政監督卡、應訴要素表、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民事裁定書(財產保全)等應訴材料。原告福建省晉江市英林新藝對外加工裝配十廠起訴請求判令:1.確認原、被告雙方於1997年7月13日簽訂《房屋購銷合同》有效;2.被告履行合同義務,立即協助將位於石獅市東西公路林邊段,石獅市地方稅務大樓臨街大門西側「七間店面(一至八層)」的房屋產權[其中土地使用權證獅地湖國用(2009)第0673號,房屋所有權證獅建房權證湖濱字第04423號]的產權變更過戶登記至原告名下;3.被告應承擔按合同第七條的約定向原告支付自1999年3月起至實際完成協助辦理產權登記之日止,每月兩萬元的違約金(暫計至2019年2月違約金為480萬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和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7月29日8時30分在本院第三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