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援引
在公司上班3個半月,工資合計21380元,沒簽合同、沒交社保被公司無故開除,請問我可以得到什麼賠償?
補充:已經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安排社區調解,公司那邊只願意給8000元,還是包含社保一起的,我沒同意!調解讓我讓步,我最後給出16000一次付清包含社保,但公司只願意給8000,調解讓我直接仲裁!
這是一位條友諮詢的問題,我們一起來看看:1、他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2、調解的方案是否公平?
首先,我們來看第一個問題:他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基本情況及分析
1、 上班3.5個月,工資合計為21380元,也就是說平均工資為6109元/月。
2、 未簽訂合同;
3、 未買社保;
4、 無故解除。
違法事實的法律依據:
1、 未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
2、 未購買社保:
一、《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3、 無故開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凡不按照第四章之規定的方式解除勞動的,都視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違法的後果:
1、 未簽訂勞動合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 未購買社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違法成本
1、雙倍工資
這位條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為3.5個月,尚不足一年,未構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法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即2.5個月,按平均工資計算,2.5*6109=15273元。
2、未購買社保
如勞動者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則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四十七條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為0.5個月,即3055元。
但是,此案例的實際情況是,用人單位做出的解除勞動合同,因而與「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不符,故本案適用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3、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之規定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即經濟賠償金為:6109*0.5*2=6109元。
綜上,此條友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法」之二倍工資差額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經濟賠償金二項違法事實要求賠償,全部賠償費用為15273+6109=21382元。
至此,我們已經回答了文首提出的第一個問題,那麼第二個問題:調解委員會給出的8000元和解費用合理嗎?
顯然,這是不合理的。
8000元的調解費用,才達到全部賠償費用的37%,遠少於21382元的法定費用。
看來,這位條友也是職場高手呀,維權起來一點也不含糊,那麼,既然已經申請了勞動仲裁,那就等仲裁的公正判決吧。
但需要提防的是用人單位不服仲裁後提起上訴、拖延時間。建議在開庭時,特別要求,爭取仲裁委做出終局裁決。
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小額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