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也就是2020年1月30日-2020年2月2日這段時間,如果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話,那麼應當支付勞動者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間,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也就是說,停工停產這段時間,我們還是有工資拿的。
按照職工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
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在這段時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已發支付勞動者工資,而如果是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那麼必須支付不得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應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對於新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產區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隔離結束後,如果勞動者依然需要進行治療,那麼企業可以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因為疫情防控無法及時返崗的,通過年休假的方式解決,工資標準為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目前很多地方都採取了全面暫停公共運輸運輸等交通管制方式,所以很多地方都有規定,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廣東、浙江、四川還要求企業在安排年休假時,需要與職工協商一致。
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出差職工由於是因工出差,由於疫情而不能及時返崗,這點與上面說到的休假不能及時返崗不同,所以還是應當按照正常工作來支付工資。
正常發放工資。
企業有權利要求有感染風險的職工在家隔離,通過網上辦公等形式提供勞動,或者就居家隔離而無需提供勞動。
對於提供勞動的職工,企業自然需要正常的發放工資,而對於沒能提供勞動的職工,僅僅是居家隔離的,因為是企業的整體利益需要,所以不應該由職工個人承擔後果,也應當正常放工資。
按照《勞動法》規定的三種加班工資支付標準執行即可。
職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企業應當已發支付加班費,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不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在此情況下,由於未能復工,再推遲復工期間不能發放工資屬於」不可抗力「,不可歸咎於企業,應當不屬於法定的未及時支付工資情形。
當然,企業應當在復工後第一天就立刻向職工補發工資。
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安排輪崗輪休,輪崗輪休期間無需支付工資,但應當支付生活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有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所以企業是可以採取輪崗輪休的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的,前提是需要和職工協商一致。
由於輪崗輪休不是被隔離無法上班,也不是節假日,屬於企業自己確定的休息日,在法定計薪天數不包括休息日的法理影響下,由於輪崗輪休的,休息期間企業不用支付勞動報酬,但應當發放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