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偷機取巧、非法制證,違反法律行為要不得

2020-03-07     平安吳忠

【案情簡介】

2020年2月,利通區一廣告文印店工作人員趙某以他人提供的通行證樣式,非法製作印有「吳忠市利通區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印章的通行證39張,從中非法獲利。

無獨有偶,利通區另一文印店工作人員王某也以他人提供的通行證樣式,非法製作印有「吳忠市利通區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印章的通行證14張,從中非法獲利。

現兩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利通區公安分局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賣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疫情防控關鍵時期,廣大醫護人員、公安民警、基層幹部、志願者等不顧自身安危,日夜奮戰在防疫第一線,只為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但總有一部分人偷機取巧,漠視規定,採取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等非法行為,違反疫情防控措施,喪失做人底線。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違法犯罪行為最終逃不出辦案機關的火眼金睛,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jwGvs3AB3uTiws8KuX3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