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務工受傷致殘,臥病在床境遇困難,工頭公司互相推諉,工人應該如何維權?近日,新密法院審理並執結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審理法官公正裁判,執行法官高效執行,有力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018年1月,被告黃某與被告鄭州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安裝協議書》,約定黃某承包該公司鋼構平台、料倉等製作、安裝工程。之後,原告徐某跟隨被告黃某到被告公司進行施工。2018年4月15日,原告徐某在施工過程中,因現場航吊失控吊繩斷裂造成其從8米多高的平台墜落受傷,住院治療165天。後經司法鑑定認定原告胸椎爆裂骨折並截癱,術後構成一級傷殘。2019年5月,原告向新密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黃某和該公司共同賠償原告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43萬餘元。
案件審理中,被告黃某辯稱自己並非接受勞務一方,只是介紹原告到被告某公司工作,其和原告徐某系工友,不應對原告承擔責任。且原告作為航吊操作者,並沒有從業資格證,在施工中對安全隱患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事故發生存在嚴重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被告鄭州某公司則辯稱其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僱傭關係。表示原告系受黃某僱傭,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應由黃某承擔責任。其同時表示,在當天施工中,該公司多次提醒工人注意施工安全,並要求原告系好安全繩,但原告不予理會,在此次事故中有重大過錯。法院根據雙方陳述和提交的證據,結合審理查明的事實,認為被告黃某承包被告鄭州某公司工程後,原告徐某跟隨被告黃某在鄭州某公司施工,並由黃某向原告支付工資,故原告徐某與被告黃某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雇員徐某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黃某作為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公司將涉案工程發包給不具有施工資質的黃某,存在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原告徐某在施工中未注意施工安全,其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最終,法官結合本案事實以及原、被告過錯程度,確定被告黃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被告某公司對該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承擔20%的責任。依據原告實際損失和各項賠償標準,在扣除被告先期已經墊付的20萬餘元的基礎上,依法判決被告黃某支付原告各項損失57萬餘元,被告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生效後,二被告並未按判決內容履行法定義務。隨後,徐某向新密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了解到這是一起農民工在施工過程中受傷的案件後,高度重視,立即詳細了解案情和申請人現狀。經了解,申請人徐某此次因傷截癱,構成一級傷殘,長期住院治療,花費了巨額治療費用,出院後喪失勞動能力,且需要長期護理,導致這個本就經濟困難的家庭生活陷入更加艱難的境遇。此外,徐某還有年近八旬的老母親需要贍養,兒子上大學的學費也無力承擔,急需資金用於後續護理康復治療和維持家庭生計。在了解到申請人的困難境況後,執行法官立即採取執行措施,力爭在最短時間內為申請人徐某執行回其應得的賠償款。經執行網絡系統查控發現,被執行人黃某名下並無銀行存款、房產等財產。隨後,執行法官前往被執行人黃某家中實地調查其財產情況,並依法將其傳喚到庭。經再三調查核實,被執行人黃某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沒有履行能力。在此情況下,執行法官果斷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鄭州某公司進行財產查控。經網絡查控系統查詢發現,該公司銀行帳戶上有充足資金可供執行,執行法官依法將本案執行款57萬餘元全部凍結並扣劃至法院執行帳戶。考慮到徐某臥病在床,行動不便,執行法官趕赴申請人家中,將全部執行款項交付到申請人手中,該案順利執結。
法官說法:
新密法院法官表示,該案作為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當前,許多包工頭承包工程後,都會組織自己的親戚朋友、鄰居同鄉進行施工。一旦農民工在務工過程中受傷,往往會發生包工頭和施工單位互相推諉逃避責任的情形。此時,勞動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該案中法官結合查明的案件事實以及原、被告過錯程度,確定了當事人各方責任比例,這對務工工人、包工頭和發包公司都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義。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作為發包方,一定要把工程發包給有施工資質的施工隊伍;作為承包方,要對所僱傭工人的施工安全負責,給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對於特種作業,要僱傭具有從業資格的勞動者;作為工人,在施工中要注意自身安全,做好防護措施,遇到糾紛時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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