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保護法要點解讀 · 污染防治(下)

2024-07-02   草原古都生活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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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韓宇平 李貴寶 汪磊 雷冠軍

關於地下水重點污染源防治有哪些規定?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沿河道、湖泊的垃圾填埋場、加油站、儲油庫、礦山、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等地下水重點污染源及周邊地下水環境風險隱患組織開展調查評估,採取風險防範和整治措施。

黃河流域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商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並發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關於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有哪些規定?

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劃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明確環境准入、隱患排查、風險管控等管理要求。

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油氣開採區等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在黃河流域開發煤層氣、緻密氣等非常規天然氣的,應當對其產生的壓裂液、采出水進行處理處置,不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關於土壤污染防治有哪些規定?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流域土壤生態環境保護,防止新增土壤污染,因地制宜分類推進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流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組織開展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和傾倒的聯防聯控。

關於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管理有哪些規定?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黃河流域定期組織開展大氣、水體、土壤、生物中有毒有害化學物質調查監測,並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開展黃河流域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

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和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對農業污染源有哪些規定?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使用總量控制、使用指導和技術服務,推廣病蟲害綠色防控等先進適用技術,實施灌區農田退水循環利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

黃河流域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獸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理、處置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農用薄膜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農作物秸稈,加強畜禽、水產養殖污染防治。

延伸閱讀小科普

01

什麼是尾礦庫?

金屬或非金屬礦山開採出的礦石,經過選礦廠選出有價值的精礦後產生砂一樣的「廢渣」,叫作尾礦。尾礦庫是用以貯存金屬、非金屬礦山進行礦山選別後排出尾礦的場所。

02

如何劃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區?

根據地下水使用功能和污染現狀評估結果,劃分保護區、治理區的一級區和二級區,以及防控區一級區;通過地下水污染源荷載、脆弱性、功能價值的圖層疊加,劃分防控區二級區;根據區劃防控值,確定地下水污染防控的優先等級,提出針對性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對策建議。

03

土壤污染的危害有哪些?

(1)威脅國家糧食安全和食物安全。土壤污染帶來耕地質量下降,直接威脅120萬平方千米耕地紅線,導致糧食和農產品重金屬等含量超標,影響食物安全。

(2)危害人體健康。土壤中的重金屬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後,具有致癌、致畸、致突變的危害。

(3)影響社會穩定。土壤污染防治涉及搬遷工礦企業的職工安置、農民經濟受損和人民群眾健康受損的補償問題等,如不能妥善處理將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土壤污染使本來就緊張的耕地資源更加短缺。給農業發展帶來很大的不利影響,造成其他環境污染,污染物具有遷移性和滯留性,有可能繼續造成新的土地污染,土壤污染嚴重危及後代子孫的利益,不利於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節選自《〈黃河保護法〉科普知識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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