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武侯區法院在審理一批勞務合同爭議案件時,發現原告提交的證據存在頗多疑點。法官經過認真審理後,認定被告劉某甲偽造證據,故向劉某甲發出處罰決定書,對其罰款2萬元。
勞務合同糾紛,八原告將多名被告訴至法院
劉某甲是一名包工頭,2016年起,他承接了某工程公司承包的建築工程,找來劉乙、劉丙、趙某、馮某、郝某等八人為其工作,承諾給付年薪,包吃包住。因為該工程進展不順利,劉某甲斷斷續續地給付了一部分工資。2019年,劉某某、趙某、馮某等八人將劉某甲、施工方某工程公司、某勞務公司、殷某、周某等起訴至武侯法院。
法庭審理,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提出質疑
在審理中,原告八人向法院提交了劉某甲出具的欠條複印件,證明工資被拖欠,劉某甲對欠條複印件表示認可。但是,被告周某對欠條載明的欠付金額不予認可。同時,周某還提交了劉某甲僱傭的技術組負責人楊某的錄音材料,證明欠付工資數額與欠條載明的金額存在較大差異。
對此,劉某甲稱,原告郝某、馮某欠條載明的金額還包含他人的欠付工資,其餘原告欠付的工資應當支付。
法官調查,層層發現真相
那麼,八位原告到底被拖欠了多少工資呢?欠條是否如實反應了被拖欠的工資呢?法官要求原告的訴訟代理人提供八位原告的電話號碼,通過電話和到庭接受詢問的方式,就欠條出具及持有情況、欠付金額是否屬實、提起訴訟的情況,向八位原告逐一核實。
經過核實,法官確定了以下事實。
第一,欠條出具及持有情況。在系列案件中,除了劉乙、劉丙,其餘六人均陳述,欠條原件直至開庭審理時,一直由劉某甲持有,出具欠條的準確時間均不能陳述。
第二,欠付金額是否屬實。八原告均陳述,他們以借支生活費的形式領取過部分工資,也認可這部分工資沒有從應付工資中扣除。從欠條落款時間看,所有欠條出具時間均為2016年2月,但欠條被劉某甲保管,所以落款時間是否屬實尚不清楚。即使屬實,也距離各原告離開案涉工程至少半年時間,劉某甲出具的借條均未扣除各原告已經領取的工資,其中最多的趙某一人達5萬元。
第三,如何啟動訴訟程序。八原告認可提起訴訟是自願,但除了劉乙、劉丙二人,其餘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均非本人簽名,當庭詢問,六被告對起訴的金額、計算方式、時間起始點均不同程度稱,不記得、不清楚,但都認可是通過劉乙、劉丙的聯絡和協助下提起訴訟,且訴訟費都是劉某甲一方代為墊付。
偽造證據,劉某甲被判罰金2萬元
武侯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之規定,本案八原告主張欠付勞務費事實依據系劉某甲出具的欠條,但經審理查明,各欠條載明的金額均與實際欠付金額不符,其中一張最多達到5萬元的金額差異。同時,劉某甲一方聲稱遺失記帳憑證,無法核算已付工資,故出具的欠條上無法扣除已付工資數額,甚至將其他案外人欠付勞務費列入本案原告欠付金額。
建設施工領域,施工工人證明其提供勞務尚未獲得足額勞務報酬的舉證能力有限,其僱主對其勞務報酬標準、提供勞務時間以及借支款項最為清楚,僱主出具的欠條是施工工人主張權利最直接的事實依據,若該欠條與事實嚴重不符,在本案存在連帶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情況下,可能導致實際承擔支付責任超過應當承擔範圍,侵害其合法權益,劉某甲的行為已經嚴重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導致訴訟進程的遲延,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劉某甲上述行為給予罰款20 000元的處罰。
工人追討工資為名,包工頭索要工程款為實
在建築工程領域中,包工頭僱傭工人從事其承包的部分項目,在工程期間,包工頭通常以自有資金支付工人的工資,待工程結束後,工程方、發包方才將相應的工程款發放到包工頭手中。在本案中,工程方一直未將工程款轉給劉某甲,劉某甲為了要回工程款,才假借工人追討工資的名義,追討工程款。
作為包工頭的劉某甲,在遲遲要不到工程款的情況下,正確的維權方式應當是直接起訴工程方,要求給付工程款。而他卻採用了偽造證據、進行訴訟的方式,已經觸犯了法律,浪費司法資源,增加了其他當事人的訴累。八名工人協助提供假欠條的行為,也被法官口頭訓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