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男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女方訴至法院獲支持

2019-07-18     北京京師姚志斗律師

案情簡介:原告錢某某與被告楊某某原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13年9月3日登記結婚,於2018年5月16日在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楊某某多次使用原告錢某某名下的銀行信用卡透支用於其個人消費使用。2015年7月8日,楊某某向錢某某出具了證明兩份,一份內容為:「楊某某所拿錢某某名下的銀行信用卡:浦發、交通、建行、平安、中信、廣發所消費刷卡產生的債權債務,由楊某某承擔,與錢某某無關。」另一份內容為:「楊某某所購置奧迪牌汽車自願落戶於錢某某名下,其購置的天華小區某室公寓也自願落戶於錢某某名下。」2016年6月25日,楊某某向錢某某出具欠條一份,內容為:「本人楊某某,借錢某某浦發、建設、平安、中信、廣發由我自己使用,與錢某某無關,所產生的交易金額由楊某某償還,與錢某某無關,2016年9月份還清。」2016年7月5日,楊某某再次向錢某某出具證明一份,內容為:「本人楊某某的一切債務,錢某某不知情,與錢某某無關,由楊某某個人償還。」被告楊某某未按照約定及時償還上述信用卡透支款項,原告錢某某多次催促其還款未果,於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1月24日期間,向案外人錢盛強借款償還了上述銀行信用卡透支款項,累計本息共計人民幣190012元。原告代償上述款項後,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一直未償還。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楊某某向原告清償上述代償款項,並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姚志斗

律師觀點:根據我國《婚姻法》中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相關司法解釋中也規定了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原告名下的部分銀行信用卡透支消費支出的款項的歸還問題作出了約定,被告也認可上述透支消費是其個人行為,與原告無關,就應當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且原、被告的約定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該約定有效。被告在向原告出具的證明中認可其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曾盜用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消費支出的款項由其個人償還,並承諾於2016年9月份還清,就應當按照承諾的約定及時清償上述銀行債務。至2016年12月,在被告未還款,且在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予償還的情況下,表明被告以其行為表示不會再履行承諾中約定的還款事項。原告為減少損失和維護自身權益,借款代為清償上述銀行債務,並無不當。根據約定,在其代償後,依法取得了向被告進行追償的權利。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償還由原告代為清償的銀行信用卡透支款項共計190012元的訴訟請求,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錢某某償還由原告代償的銀行信用卡透支款項共計19001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90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e_XeH2wBmyVoG_1ZdiLU.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