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受讓村委會房屋土地,法院確認強拆違法後該如何要求賠償?

原標題:協議受讓村委會房屋土地,法院確認強拆違法後該如何要求賠償?

導讀:2000年張先生協議受讓村委會房屋及土地,並支付了相應的對價,2020年卻接連慘遭鎮政府強制拆除。經過法院審理,終被確認違法。那麼張先生應當何如要求賠償呢?我們以案說法。

基本案情:

A乳製品公司成立於2001年4月5日,廠房位於紐海鎮牛虎村。A乳製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先生於2000年從紐海鎮牛虎村村民委員會受讓取得的,繳納了相關費用並辦理了手續。

張先生受讓之後將廠房無償交由A公司使用,此後,A公司又在原廠房基礎上做了升級改造,新建了約 2000 平方米的建築,全部建築面積為 2500平方米。張先生及家人常年在此居住生活,管理公司事務。

2016年4月5日,省政府作出了《關於市政府2015年地90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覆》,原告房屋在該批覆徵收範圍之內,因補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A公司未搬遷。

2020年3月17日上午,A公司八間200平方米的廠房被徵收方拆除。

2020年9月25日,在A公司及經營人員沒有任何準備的情況下,鎮政府大量人員再次聚集到A公司處,將剩餘廠房突擊拆除。此次拆除致使全部房屋滅失,廠房內生產設備、庫存貨品、生活物品等直接被砸毀、掩埋,其後又被拆除人員迅速清理,不知所蹤。

暴力強拆行為給A公司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也給其公司經理張先生及家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和沉重的精神打擊。A公司就其兩次拆除行為均訴至法院,經法院審理分別確認被告拆除原告房屋行為違法,該判決現已生效。A公司應當如何主張行政賠償呢?

律師說法:

首先,結合建設年代、合理維護、土地升值等因素,涉案房屋應參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判斷其市場價值予以賠償。

涉案房屋及土地系張先生於2000年10月12日從牛虎村村民委員會協議受讓,並支付了相應的對價20萬元,對此進行了公證。王先生受讓廠房地上物的同時也取得了附隨建設用地使用權,所以該價格實際包含了房價及地價。

隨著時代發展,地價飆升,尤其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全面合法化、市場化,張先生所持有該宗土地價值必然是升值的。張先生系土地實際使用權人,涉案房屋系鎮政府強制拆除,其強制拆除行為已經生效判決確認違法,權利人有權請求鎮政府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進行賠償。

其次,關於存貨物品損失,因鎮政府強制拆除行為,張先生無法提供採購單據等其他證據證明物品數量,鎮政府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另外張先生提交的評估報告、物品清單事實清楚,賠償請求合情合理,一審法院應予支持。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因行政機關的原因導致當事人無法就損害情況舉證的,行政機關應該就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最後,張先生房屋系生產經營用途,鎮政府按照15元/平方米/月計算,無法彌補因鎮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造成的損失,鎮政府應當賠償張先生停產停業損失、人員補償費用、廠房租金損失。

張先生自受讓該處土地及房屋後,投入大量資金及精力進行生產經營。因鎮政府拆除造成張先生無法使用房屋場地自行生產經營,也無法通過租賃獲益,直接造成停產停業,鎮政府應當賠償張先生停產停業損失、廠房租金損失。

涉案房屋被強制拆除時,張先生尚有10位員工堅守崗位,按照平均工資及工作年限,張先生應補償員工共計40萬元,同樣屬於張先生直接損失,鎮政府應予賠償。(李垚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