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託為何增速快?因為有這些優勢!

2023-11-13     漢正家族辦公室

原標題:慈善信託為何增速快?因為有這些優勢!

2016年9月1日實施的《慈善法》首次從立法層面提出「慈善信託」概念,並明確其適用範圍,條款中規定慈善信託管理方式由「民政部門備案」。慈善公益界、金融及信託界、法律界都找到了共同的話題,高凈值家族紛紛嘗試。

截至2022年末,慈善信託累計備案數量達到1184單,累計備案規模達到51.66億元。其中,2022年備案數量達到392單,比2021年增加147單,創歷年新高;備案規模11.40億元,較2021年增加4.93億元。

截止目前,我們漢正家族辦公室參與設計或者擔任監察人的慈善信託也已經有50餘單。

慈善信託為何能增速這麼快呢?捐贈者為何會選擇「慈善信託」的方式參與慈善事業呢?大抵是因為慈善信託具有如下優勢:

優勢1:設立簡單、成本低

1.1. 設立手續簡單:委託人發起設立,簽訂書面信託合同,備案

  • 慈善信託由委託人發起設立,慈善信託的設立流程包括:慈善信託的發起、慈善信託合同的簽訂、信託財產所有權的轉移以及慈善信託備案等環節。《慈善法》下,慈善信託的設立充分尊重信託當事人意思自治,慈善信託的設立不再像公益信託設立需要經過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許可,慈善信託的相關當事人發起並達成合意,即可設立慈善信託。

1.2. 資金門檻低:無資金要求

  • 《慈善信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慈善信託的財產範圍、種類、規模及信託期限均由信託文件自行確定。法律對慈善信託的成立資金沒有限制性規定,比起《基金會管理條例》要求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來說,非常親民。慈善信託委託人依據自己的經濟狀況設立即可,這對個人、家庭、企業、組織以及有個性化捐贈需求者來說,提供了更好的選擇。在實踐中,2019年規模最小的「千心千元意定監護慈善信託」,其受託財產為5000元。

1.3. 運作成本低:無須設置專門工作場所和工作人員

  • 相對基金會等慈善組織的設立需要經民政部門的批准,需要具備一定數額的註冊資金、需要有自己的章程、住所、組織機構和負責人以及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慈善信託管理辦法》並未對這些條件作出約束和限制,慈善信託設立要求只有合格的信託當事人、純粹的慈善目的、信託財產明確合法、信託文件採用書面形式、依法辦理備案。

優勢2:運作靈活

2.1. 資產財產支出靈活:無支出時間和金額限制

  • 《慈善信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慈善信託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數額由慈善信託文件約定。也就是說,委託人可按照自己的意願與受託人自由約定慈善信託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數額。對比《慈善法》對於基金會關於公益支出進度規定的約束來說,這種自由度讓慈善信託委託人可以對慈善信託財產做出更長遠和更個性化的安排。《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2.2. 存續期靈活:短至1年,長至幾十年或是永續存在

  • 慈善信託的期限,可長可短,也可以是無固定期限,或者永續型。近日,中國慈善聯合會信託委員會發布了《2019年慈善信託發展研究報告》。報告顯示,2019年我國新設的慈善信託期限仍以短期為主。全年備案短期(5年以下)慈善信託59單,占總數的50%,較上年增加了21單,同比增長55%。中長期、不固定期限及永續慈善信託的數量較上年有所增加,但增長速度緩於短期慈善信託。從實踐案例看,期限較短的慈善信託有兩大特點,一是資金規模小,一是有著階段性任務的定點扶貧類。

優勢3:更好體現委託人意願

3.1. 基於信託法律安排

  • 可通過信託合同與受託人約定慈善目的、信託存續期間、信託財產的使用和管理,受益人範圍、篩選方式、財產使用、雙方權利等明確事項,確保委託人慈善目的實現。

3.2. 基於《慈善法》

  • 委託人對慈善資產的運作和支出有知悉權,對慈善信託本身有撤銷權,對受託人有變更權,同時可引入監察人角色,加強監管力度。

3.3. 自由選擇受託人

  • 根據信託資產規模和慈善目的,可選擇信託公司或慈善組織做受託人,或同時兩者做受託人,也可讓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引入資產組織作為慈善項目執行方,依託各自優勢,做好增值保值,落實慈善目的。

優勢4:實現資產增值保值,永續存在成為可能

4.1. 信託財產可以保值增值

  • 《慈善信託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慈善信託財產運用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可以運用於銀行存款、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金融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等低風險資產,但委託人和信託公司另有約定的除外。
  • 受託人為信託公司的情況下,信託公司基於其金融投資理財優勢,在資金的增值保值更能實現,尤其對於大額慈善資產,合理的投資理財,可實現永續存在,從而更好實現家族慈善傳承。
  • 受託人為慈善組織的情況下,委託人可以在指定的投資方式之外,自由約定其他可行的投資保值增值方式,讓信託財產通過投資實現規模不斷擴大。

4.3. 基於信託制度,慈善信託的資產是獨立帳號設立和獨立運作的,更好實現風險隔離。由此也更適用家族信託和慈善信託結合的方式。

優勢5:更利於建立慈善戰略和品牌

5.1. 個性化品牌

  • 慈善信託可以建立委託人的個人或家族慈善品牌,這比成立基金會來說成本和難度要降低很多。所以在個性化的品牌建立上,對於委託人,尤其是家族來說,更具吸引力。慈善信託作為慈善事業新模式,在各界媒體持續關注下,委託人設立特色的慈善信託,非常有利於提高品牌影響力。
  • 在設立數量與設立規模屢創新高的同時,慈善信託的業務模式也漸趨多樣化、專業化與特色化。「慈善信託+財富管理」、「網際網路+慈善信託」等模式不斷湧現,更緊密地貼合了當下不斷變化的慈善公益形態以及滿足高凈值群體對於家族財富管理與慈善捐贈的需求。

5.2.政策利好

  • 政府鼓勵:中國最高權力機關四次批准公益慈善信託,四次批准信託公司作為公益慈善信託的服務主體,並增加了數量更多的慈善組織從事慈善信託活動,體現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對利用信託制度發展我國公益慈善事業的重視。

5.3.社會公信力更強

  • 基於慈善信託的法律架構,慈善信託本身的公信力建設就自帶優勢。委託人與受託人應當簽訂書面信託合同,要在民政部門備案,根據信託文件和委託人的要求,及時向委託人報告信託事務處理情況、信託財產管理使用情況。受託人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其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 根據民政部發布的工作計劃,「慈善中國」信息平台將完成與地方自建慈善系統的數據對接,屆時該平台將真正實現全國慈善信息「一張網」「一個庫」。隨著「慈善中國」信息系統的升級改造和《慈善信託信息公開辦法》(尚未實施)的配套實施,將有效提高慈善信託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和透明度,提升慈善信託的公信力,便捷社會公眾的互動參與。

相對於傳統慈善組織擁有的資產規模,目前的慈善信託只是小荷才露尖尖角,但慈善信託的優勢,或將成為國內慈善活動的主流。如果用一句話來總結慈善信託的優勢,那就是「既放心、又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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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b1e79d3c16767945d8cfa95b3935842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