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施行,這些公務員需過法考才能上崗

2019-11-11     大威公考

公務員一直都是人們所關注的焦點,「高大上」、社會地位高、工作穩定、福利待遇好,理所當然,這些優點也使公務員成為人們心中所熱衷的「鐵飯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於2005年4月27日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務員法》的施行,已經超過12年了。而最近幾年,為了優化公務員的結構體系,不斷進行改革。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宣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條就是有幾類公務員必須持證才能上崗。那麼,究竟是哪幾類公務員呢?

首先說,範圍上,由之前的4類擴大到9類

眾所周知,目前我國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的必須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而並未對其他工作人員做嚴格要求。為了完善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法律職業准入門檻將有所提高,從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擴大到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律類),將同一要求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即「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後,才能持證上崗。

其次,制度銜接問題

所謂制度銜接就是,老人有老辦法,新人有新辦法。對於之前取得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等,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益。同時對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實行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而已經在崗的則不需要參加考試。

為何對以上幾類人實行持證才能上崗呢?

事實上,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本身就與法律息息相關,實行持證才能上崗制度,是對這幾類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的考核。只有這也,執法隊伍的素質才能得到根本保障,也有利於執法隊伍的長足發展。

最後,嚴格要求,一旦被吊銷律師執照,則無法再當辯護人。

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申請人不得擔任律師、公證員;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不得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但系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公務員持證上崗的要求,如果你報考的是相關崗位,就一定要注意了,積極備考吧!很多網友看完這條新規後,紛紛點贊叫好,早該這樣子了,畢竟是執法人員,是要為人民喊冤,還社會公平公正,必須要嚴格把控專業水平,這樣子才能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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