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村民王某夫妻兩人只有一個兒子王一,婚後與父母分家另行立戶,後經有關部門批准,申請了一處宅基地,2006年,王某夫妻兩人因病先後去世,王一作為王某唯一繼承人繼承了父母的房子以及其它財產,並在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辦理了轉移登記手續。
2010年,王一將父親遺留的老房子拆除,準備在原宅基地上建一棟新房,在準備動工時,該村村委會以王一擁有兩處宅基地為由出面阻止其施工建房,限其在兩個月內將宅基地上的附著物全部清理乾淨,該處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委會收回,再進行重新分配。
王一對此決定表示不服,並向當地鄉政府提出土地爭議解決申請,鄉政府審查後認為:「王一作為王某的合法繼承人,有權享有父親遺留老房的所有權和宅基地的使用權,基於「一戶一宅」的原則,王一隻能居住該房屋或對其加以必要的維修,而不得拆舊建新,現王某以將老房拆除,就失去了對該處宅基地的使用權,應當將該處宅基地交還給村集體,」因此,該村村委會的做法是合法。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五款規定:「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一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和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王一依法申請了一處宅基地之後,又合法繼承了父母的房屋,由於我國採取房屋所有權,以土地使用權不可分離的滴水房走原則,王一對房屋的繼承將會導致其對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所以,法律對於王一客觀上取得兩塊宅基地使用權的事實是認可的,並不禁止農民通過繼承方式取得兩處以上的宅基地,因此,「一戶一宅」原則應當確切地理解為「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
而繼承房屋而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在行使上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對宅基地上的原房屋予以居住和維修,而不能拆除重建,否則就違反了「一戶一宅」的原則,基於「地隨房走」的原則,沒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便不再歸宅基地繼承人所有,宅基地使用權應當返還村集體,由村集體進行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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